(原标题:二手奔驰开了两年发现曾大修,法院:退车还钱再赔9万)
通过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开了近两年后决定出手,此时才发现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买家自认受到欺诈,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撤销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汽车贸易公司返还买家购车款33万元,买家返还车辆;同时,汽车贸易公司赔偿买家损失9万元。
购买二手车两年,想转手时发现曾大修
2016年9月,刘女士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以33万元购买一辆白色奔驰SLK200。协议载明,车辆无结构性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双方已现场看车或试车确认。买方对该车辆的现有状况已实际了解并认可,买方接受车辆的表显或隐性瑕疵的存在。
“看车时,本来相中的是同款黑色车,后来工作人员说新收了一辆白色车,就在店里,我就试驾了。”庭审中,刘女士陈述,看车和试驾都没发现性能上有什么问题,就是闻到一股味道,员工说是清洁剂的味道,并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支付购车款后,案涉车辆所有人变更至刘女士名下。
2018年6月,刘女士想转手该车,没想到经二手车市场鉴定,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诉讼中,法院向案外人某汽车维修厂调取了账单,载明案涉车辆于2015年9月进厂维修,项目包括更换保险杠、翼子板、安全气囊、钢圈轮胎等重要部件在内共计91项内容,维修费用合计12万元。
“他们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欺骗我购买重大事故车。”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予“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共计132万元。
法院:系重大事故车,属违约需赔偿
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首先,案涉车辆买卖时是否“无结构性重大事故”?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买卖车辆前,案涉车辆单次维修金额达12万元,该金额已超出一般性事故所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且单次维修项目达91项,涉及多个部位、多种部件。原告主张案涉车辆上述所涉事故已经构成“结构性重大事故”,符合一般性生活认知,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被告汽车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有欺诈行为,应当举证证明后者存在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即使案涉车辆存在“结构性重大事故”,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公司存在“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所以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最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和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系影响二手车买卖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买方是否作出购买车辆即选择缔约的决定,以及与卖方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本案中,双方约定案涉车辆“无结构性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对此约定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问题,被告公司即使没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被告公司的过失,导致刘女士因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刘女士有权撤销买卖合同。
同时,因被告公司交付的车辆违反合同约定,对于合同被撤销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刘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失。法院结合案涉车辆价款、车辆使用情况、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额等,酌定被告公司应向刘女士赔偿损失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