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该县首例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患者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19年3月查出感染1型艾滋病病毒,自2019年4月起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至今未愈。
2019年5月15日,陈某某在云阳县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了一次无保护的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抓获,陈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明知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嫖娼的事实。
事发后,与其交易的王某某于2019年5月、8月,先后两次到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检查,结论均为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云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原标题: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仍嫖娼 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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