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21日电(张素 梁晓辉 黄钰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当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会上作说明时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此次,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何毅亭表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重新犯罪的预防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规定。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社区矫正、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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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