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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治频道:中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从宽幅度可加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5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两高三部联合发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从宽幅度可加大昨日,最高法

两高三部联合发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从宽幅度可加大

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从宽”的把握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意见》明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被追诉人“认罪”不必然定罪,“认罚”后也不必然从宽。

对主动“认罪”的被追诉人,司法机关依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进行客观判断;主动“认罚”的被追诉人,如存在暗中串供、干扰作证、隐匿财产等行为,则不能从宽。

【适用范围】

所有刑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不过《意见》也表示,“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两情形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串供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宽”的把握】

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不予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意见》强调。

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大些

《意见》对从宽幅度的把握也作出了规范。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意见》要求,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 释疑

如何避免非自愿认罪认罚?

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加强审查

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回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重点加强对是否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状态下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审查。

苗生明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来自外界的有效帮助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特别是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表示,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刑诉法确定的值班律师法定职责,保障受援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对检察机关而言,苗生明表示,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此外,要严格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苗生明表示,“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不仅告诉,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

认罪认罚后反悔怎么办?

法院应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意见》规定,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反悔,签订的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如果在审判阶段反悔,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现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否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从简审理。

沈亮强调,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的现象。

■ 背景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这一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制度。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解释,认罪认罚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

新京报记者 王俊

原标题:两高三部发文: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从宽幅度可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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