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微信群吐槽化肥“含量不够”被拘留的事,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按警方通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村民梁某某,没有购买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并且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化肥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在一个50人的微信群内发表该化肥含量不够等言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8日。
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而且,警方认为是梁某某的言论,“造成20余名村民聚集,并用拉横幅、四轮车堵大门等形式进行维权”,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饶是如此,在微信群吐槽之“轻”,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之“重”之间,还得追问一下此案的一些关键细节和法律证据链,才能让人服膺行政处罚的正当性。
一者,农民已被拘了,但化肥的质量究竟如何呢?“没有购买使用”,就说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含量不够,当然不严谨;但是,同样在“没有购买使用”该化肥的情况下,警方就认定化肥含量是够的,有没有科学检验作为证据支撑?还是直接拿了企业方面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就认定了谎言?
二者,农民梁某某到底在群里吐槽了什么话?这些话有没有事实根据?是传了周围人对这款化肥的吐槽,还是无事生非,心存贬损化肥商誉的恶意?这些吐槽,是不是构成法律意义上足以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社会危害相当的“谣言”,必须要动用行拘这种处罚手段?“20余名村民的聚集”和梁某某的吐槽,有没有构成法律上因果关系?为什么村民被这么几句吐槽就把火挑起来,是不是之前和化肥厂商存在其他矛盾?
如此种种,还是需要当地警方能够充分释明案情,把关键的法律节点向公众掰开揉碎、讲清楚,这既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阳光执法、公正执法应有的自信,要经得起公众围观。至少目前本案用“吐槽了化肥就被行拘”来概括,是不符合公众对公正的期待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应该明确,诽谤案原则上,应该是民事的商誉、名誉权纠纷,应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应该一刀切地直接由警方处罚。从之前“抓捕吐槽鸿茅药酒医生”的个案来看,公众对这样的执法强度难免心存芥蒂。
针对商品质量的吐槽,微信群里的聊天,毕竟不是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不可能字斟句酌,难免有表述不严谨、夸张的地方,其中还要分清情节,对症下药:对恶意诽谤,甚至煽动者,应该依法亮剑;也要给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正当吐槽留下空间。
公众对“吐槽化肥案”的关注,并非为造谣者站队,而是希望明确执法边界,避免公民正当吐槽也战战兢兢。
村民在50人微信群称化肥相关含量不够 被警方拘留
8月25日至26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吉日嘎朗镇村民梁某某在没有购买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化肥公司的化肥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在一个50人的微信群内发表该化肥公司含量不够等言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接到报案后,杭锦旗公安局吉日嘎朗图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经查,梁某某在微信群内发表的不当言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嫌疑人梁某某现已被杭锦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
(原标题:【社论】拘了农民,也得问问化肥质量如何)
(责任编辑:韩佳鹏_NN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