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被告人李思侠于第一次开庭间歇在石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受访者供图
近日,备受关注的陕西石泉县首起“涉恶案”被告之一张海成被取保候审。
据新京报报道,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双喜村的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三人,多年以来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当地石料厂污染环境、损毁道路情况,还一度参与组织村民在村道设立限宽墩,限制矿山车辆通行。当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李思侠和张海成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将进行无罪辩护。
2019年2月12日,三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当地官方一度将该案宣传成“涉恶案”典型。虽然,法院一审认定“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是仍旧认定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
一审法院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目的是针对石料厂“强索”各种费用,其“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特征不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这无疑是对当地行政风向的一种纠偏,值得肯定。
然而一审对于“寻衅滋事罪案”的判决,我认为也有待商榷。《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法定罪状也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只有4项。
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被诉的罪状包括: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村民,向政府表达诉求;上网发帖举报;短时间里在村道设立限宽墩等。我并不认为这些行为符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石料场的开设,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既然它对当地造成了污染并且压坏了道路。那么就是石料场违法在先,村民自发维权在后。
发帖、举报等本是公民正常的维权手段,本身也是维护自身利益,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自力救助”,哪怕是村民一度在村道设限宽墩的行为,也不同于拦路设卡的“车匪路霸”行为。
刑法应秉持“谦抑精神”,为民间的维权留下必要的弹性空间和容错空间。只有维权行为明确“越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危害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时,才应该作为犯罪予以打击。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在公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
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从社会危害上说,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起哄闹事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我认为,无论从主观恶意还是社会危害性来说,三被告的行为都不符合“两高”对上述“寻衅滋事罪”的解释。
公民的维权行为当然应该在理性、合法的框架内,但也不该让公民的维权行为动辄得咎、尤其是动辄上“刑”。相对于起诉村民,关闭违法污染的石料场才是正道。
(原标题:不该给公民的维权行为动辄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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