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社会 » 法治 » 正文

全球法治频道:中国今年前11个月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266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中国最高法:今年前11个月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266件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27日在北京

中国最高法:今年前11个月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266件

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27日在北京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1至11月,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266件,受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数量也有大幅增长。

点击进入下一页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当日发布一份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审判领域公正高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确立了中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罗东川说,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新时代外资管理的新体制。

罗东川说,此次制定的司法解释充分贯彻中共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罗东川解释,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记者了解到,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完)

原标题:最高法:今年前11个月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266件

【编辑:孙静波】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