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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治频道:网络代抢车 被判11个月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独家回应大众疑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搜狐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网络代抢车票者被判11个月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独家回应大众疑问央视网消息:2017年7月,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在网上专职替人

原标题:网络代抢车票者被判11个月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独家回应大众疑问

央视网消息:2017年7月,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在网上专职替人抢票,抢票成功后收取每张50至200元不等的佣金。从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刘金福通过上述方式,抢购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2万余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2019年9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宣判。 对于一审判决,刘金福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2019年11月30日,案件二审开庭。控辩双方依然围绕在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背景下,应该如何理解刑法中“倒卖”的含义,以及刘金福的行为是否购成“倒卖车票罪”展开了辩论。2020年1月9日,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刘金福倒卖车票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刘金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对刘金福非法获利的三十四万余元予以追缴。

有观点认为倒卖的特点是“先购买囤积后售出”那么对于实名制的火车票而言,这张火车票始终属于实际购票者,身份信息并未发生变更,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倒卖车票”的可能呢?该案的主审法官接受了本台记者的独家采访。

案件主审法官 朱映红:进入互联网时代,倒卖的对象不再限于纸质车票和相关凭证,倒卖的手段也在不断地更新变化,但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倒卖的本质没有改变,本案中刘金福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抢票软件将控制的票源,加价售出,符合倒卖的本质特征。关于车票所有权转移,是否影响对倒卖行为的认定,我们认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积火车票,只要支付了票款,无论车票是否实际售出,都不影响倒卖车票罪的既遂,所以车票所有权是否转移 并不影响对倒卖行为的认定。

第三方平台加价抢票 应当如何界定

记者发现在一些第三方购票平台上,如果想要购买一张火车票时,平台会显示如果购买加速包,价格也从10元到50元不等。那么同样是加价抢票,对于刘金福的法律评判与第三方购票平台是否一致呢?

对于这一问题,法官表示刘金福的行为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理等法定程序才确定的 犯罪行为,第三方平台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并不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范畴。但是通过这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个人和单位都起到了一个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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