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全国多地人大常委会密集通过决定 对政府抗“疫”开出哪些“授权”?
中新社北京2月13日电 (记者 梁晓辉)中国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多地人大近期密集加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各地政府依法防控疫情开出“授权”。
截至13日,这些地方包括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等10多省(市)的人大常委会,杭州、温州等多个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
梳理可见,各地决定多以“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题,条文有5至12条不等,内容普遍具有地方色彩,为当地政府施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依据。
一是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被突出明确。决定普遍提出:疫情防控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
二是地方政府防控职责、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各地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明确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职责;明确政府提供便捷社会服务的职责;明确政府要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其中,多地决定提出通过已有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进行科学有效防控。如上海的决定要求发挥“一网统管”作用,浙江的决定要求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的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多地的信息化平台如“冀时办”“一网通办”“浙政钉”等,都在各自决定中被要求协助发挥防控作用。
三是授权政府可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能有一些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应对和处置,为了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防控工作,多个决定明确,政府可以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等,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如北京的决定,授权对象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海的决定,授权对象是市人民政府。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决定,授权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除了提供法治支撑外,多地的决定还为政府防控划出“红线”。提出规范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梳理发现,各地决定的立法依据,均来自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依法立法”。
评论认为,这些决定内容突出管用有效,重点规范当地防控中政府职责等内容,有助于从法律角度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
各地审议通过决定也是基于现实需要。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也提出一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法治需求,希望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同时,部分人大代表也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发挥人大立法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根据中国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