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
【解码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凝聚了几代立法者心血和汗水、承载着亿万国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法典。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立法目的,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以说,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到法律原则再到具体条文,民法典浸润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承载着引导规范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精神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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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与上述规划中明确的“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任务最为紧密。民法所彰显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凝聚的价值观念高度契合,是最能反映国人对核心价值认知的“最大公约数”。
民法典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以立法目的为指引,以原则与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将与民法精神、理念相一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法典之中。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文明”“和谐”价值观入法的体现,是绿色原则在总则编的具体呈现。其后,物权、合同、侵权各编中,又分别设计了相应的规则,如第286条关于业主行为的要求(“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326条关于用益物权人的义务性规定(“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619条关于出卖人义务的规定(“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等。应当说,回应工业文明带来的生态破坏、环境危机、资源紧张,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一般规定加具体规则的方式,民法典将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纳入制度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镌刻时代烙印、体现中国特色
民主立法既有助于立法科学化的实现,也有利于让形成的制度规范被认可、被信仰、被遵守。民主立法强调法的逻辑起点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其所要求的重点在于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反映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应当充分倾听民意、凝聚民智。作为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公民个人价值准则的“诚信”“友善”等价值取向,均较充分地体现在民法典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是反映哪些人或哪类人的主观意愿,而是要让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制度规范打上时代烙印、体现中国特色。民法典第184条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规则制度层面最生动的体现。该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充分回应了国人对一段时期以来“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关切,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民法典第185条加强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有效回应了解构历史、虚化事实、污名化民族情感民族精神等行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对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维护的是以民族记忆、民族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凝聚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有8个条文涉及对公序良俗的规范,既体现了法律对秩序的维护,更是国人的价值共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上述一般性原则和效力规定基础上,民法典分编回应社会现实,作出了一些具体性规定。如民法典既赋予民事主体在姓名权上的充分自由,同时又以公序良俗加以必要限制,体现出民法温情下不乏必要的严厉。
民法典这样的制度设计还有很多,例如增加“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增加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助于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引导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另外还有取消公证遗嘱、增加被继承人宽宥制度、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等,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序入法的立法追求。
法律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民法典立足中国国情,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生动实践。随着法典的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与民法精神更好同频共振,共同筑起人民权利的大厦,保障我们每一个人自由和有尊严地生活。
(作者:周悦丽,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