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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中国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8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一

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一段时期以来,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表达对被害人同情的同时,也普遍呼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家暴施暴者。4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为加强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案件,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检此次发布了6起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迄今已五年。通过典型案例梳理、选编、发布,促进《反家庭暴力法》深入贯彻实施。同时,引导检察机关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障的规定,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二是发挥案例对检察办案的指引作用。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政策把握问题通过案例进行阐释,提供办案指导。如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的认定。张某某虐待案中,因张某某的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胡某某虐待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而是介入被害人的合理反应行为,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都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外,还涉及家庭暴力犯罪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问题,以及延伸检察履职等问题。

三是开展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法治宣传。一方面昭示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将受到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警示施暴者要维护文明、和谐家庭关系,如张某某虐待案、胡某某虐待案,都予以依法从严处理;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要通过合法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如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虽然可以从宽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作出了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事处罚。

问: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是如何筛选和考虑的?

答:选编案例时,我们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检察办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因为“家事”引发,采取“和稀泥”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二是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对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三是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无法忍受家暴而反抗,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四是检察办案不能局限就案办案,而是能结合家暴案件特点,延伸办案职能,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着上述原则,我们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9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6个案例,征求了全国妇联、最高检部分业务厅室、部分省级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有的发生在夫妻之间,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还有的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如子女虐待老人的、母亲虐待子女的。罪名上,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案件处理上,检察机关对有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对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总体而言,这些案件办案效果良好,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问:从检察办案的角度看,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这一批案件,主要体现出六个特点:

一是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并调查走访,查清事实,全面了解情况。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如张某某虐待案,虽出现被害人死亡后果,但与张某某的虐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虐待罪的基本犯。对毛某某故意伤害案,则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导致他人死亡的,依法从严打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家暴反抗而实施伤害、杀害施暴者的,依法从宽处理,如对毛某某、杨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注意听取各方意见作为办案参考。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尤其要注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毕竟当事人双方以后可能还要生活在一起,所选案例体现了尊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同时,检察机关注重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案件妥善处理。

四是延伸办案职能,帮助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通过司法救助,努力减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教育帮扶、心理疏导等,挽救因犯罪导致破碎的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回访、跟进了解,预防犯罪再次发生。

五是注重以案释法,通过推动公开庭审,协同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共同做好反家暴工作。

六是源头治理至关重要。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虐待作案时间较长,有的甚至是公开暴力,因矛盾、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治安)介入、单位介入等,加强矛盾排查、发现、调处工作,及时提供情感疏导和法律援助,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尤为关键。

问: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检察机关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答:一是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反家暴相关法律的精神内涵、制度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暴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执法司法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二是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历来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政府相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广播、电视、学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不断加强、持续组织开展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根治家暴滋生的土壤。三是注重培养良好的家风。每一个家庭通过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预防、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原标题:最高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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