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去年研究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意见,制定“8569”责任清单,明确党委领导班子8项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5项个人责任、纪委6项监督责任及9条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责任清单,廓清责任边界。
今年以来,共对133名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其中县处级以上8人,党政纪处分39人,在全省上下形成严于问责、失责必究的良好氛围。
省纪委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推进责任落实的创新举措,淮安以市委名义向市人大、政府、政协和法检两院党组,以及8个县区委、4个开发园区党工委、117个市直部门和部省属驻淮单位党委,派发主体责任“季度工单”,细化硬化各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任务,将主体责任硬化压实、传导到位。镇江实行主体责任项目化推进,将“两个责任”重点工作转化为6大类61个重点项目,细化党委32项主体工作任务、纪委29项监督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内容、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落实。
用好问责追究“杀手锏”,省委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由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讨论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追责原则、情形、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严格实行终身追责,《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办法》规定了明确而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拟重新提拔使用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外,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江苏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