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一部反家暴题材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唤醒了社会公众对“家暴”行为的强烈关注。外人眼中儒雅斯文的医生回到家却化身为“暴怒哥”,对妻子疯狂施以拳脚。
然而现实中的家暴案例比影视作品呈现出的更加残酷。
从“疯狂英语”代言人李阳家暴美国妻子,到新婚十月即被家暴致死的董珊珊案,再到前不久曝出的“南京虐童案”……近年频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向国人发出警示,家暴已不再是“家常事”。
2015年12月27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并建立了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制度利器,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保护屏障。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同样适用法律
何谓家庭暴力?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此存有争议。
通过后的反家暴法明确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审时呼声较高的“精神暴力残害也应纳入”的意见,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另外,考虑到实践中的分手暴力等大多发生在同居恋人之间,有的离婚之后,施暴一方仍不依不饶纠缠不休,甚至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比例都非常高,反家暴法在附则单独列出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同居关系”也纳入反家暴法保护。
那么,“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又有哪些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解释,“家庭成员”是指法律规定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除了同居关系外,还包括监护关系和寄养关系等。谈到为什么没有将后者的关系人群一一列出,郭林茂说,同居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此处作出原则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空间。
发现家暴线索,学校医院等有强制报案义务
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受害者对于遭受的家暴都选择了默默忍受,而对于他人遭受家暴,外人也多以“别人家事不好插手”为由选择冷眼旁观。
“2015年8月,上海发生过一起妻子被丈夫剁手案件,案中女受害人曾向路人求助,但没有得到帮助。如果当时有人报警,她就不会残废了。”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说,反家暴工作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
反家暴立法打破这种“沉默”,对报案制度作出细致规定,提出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在前不久发生的南京养母暴打男童案中,正是由于男童学校教师报警,警方介入调查,男童才得到了保护。本次立法在一般报案制之外,从现实需求出发,突出对未成年人、患病老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设立了强制报案制度。
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公安机关在出警后,如果发现上述人群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危险,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状况时,法律增加了一项“紧急安置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增加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在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一种人性化的设置,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全国人大代表袁敬华、买世蕊表示,此规定给弱势群体带来了福音,对施暴者有了法律的威慑,同时,让那些长期深受家暴侵害的人群不再孤立无援。
确立“告诫书”“保护令”两道保护盾牌
湖南的陈女士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前不久她又向家附近的派出所报警,称受到丈夫袁某威胁不敢回家。和此前遭受家暴后报警不同,此次报警后第二天,丈夫袁某收到一份由派出所发出的“告诫书”,告诫书写明他如果再次实施家暴,警方将对其依法处理。
同样是长年遭受家暴侵害,53岁的黑龙江哈尔滨的王女士选择了另一条维权途径。2015年,她向当地的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在在“保护令”的庇护下,她摆脱了丈夫的暴力和纠缠,与女儿女婿住在一起,和丈夫有事只打电话联系,不见面。
在这次立法中,“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两项在实践中试行探索多年的“治暴”利器被写入法律,被称为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反家暴法规定,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
“以往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会予以口头教育等。但往往刚教育完,过段时间家庭暴力还会再次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说,这次法律还规定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禁止加害人实施家暴等内容,“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将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举证,并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王明雯认为,告诫书制度入法对施暴者来说,将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的试点经验,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成为反家暴法草案关注的重点。最终通过后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法律同时对“保护令”作出时间进行严格限制,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还特别将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采访中,本刊记者了解到,草案“一审”“二审”中,有关保护令执行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而目前各地法院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缺乏明确规定。
审议中,不少委员强调,要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尤其是应对执行主体进行明确。
反家暴法为此作出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从8月份初审以后,我们把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进行了公布,有近9000人提出了4万多条意见。社会公众对反家暴法的关注,说明了大家对家暴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强烈制止的要求。”郭林茂说,目前的法律主要是达到三个目的,“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用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张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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