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南海地区,中国也在面临和当年英国一样的状况。为维护南海有关岛礁上代表中国国家主权的驻岛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在某些国家制造南海紧张局势的情况下,中方正相应地增强军事防御力量。
正如中国外长王毅所言,“中国在自己岛礁上建设防御设施,这是国际法赋予的自保权和自卫权”。然而,在争取这种正当权益的同时,却要同时经历三大考验:被扣军事化大帽子、在争端中维护有效控制被施压,以及国际仲裁被借题发挥。
扣军事化的帽子之前,美国先迫使中国进行防御
二、中国管控下的南海岛礁武器装备部署完全符合国际法。
2016年3月,南海舰队歼11战机大出动,实弹演练对海攻击。
1、在主张主权的领土行使自卫权,是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际海洋法体系中没有任何规则禁止一个主权国家在海上从事军事活动,更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禁止一个国家对主张主权的领土行使自卫权,即使该领土归属存在争议。
相反,《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确赋予了国家拥有自卫权:“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被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显然,这里的“武力攻击”并非被限制在针对一国非争议的领土,而是包括了该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实体,只要上述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能够代表主权国家,并且不在他国领土范围内。这是因为,“属地”与“属人”共同构成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2、美国渲染所谓南海“军事化”,从而企图钳制中国在南海行使合法自卫权,是“贼喊捉贼”的伎俩。
政治意愿的实现并不能像法律义务那样单方面履行,必须得到有关各方的共同响应和善意遵守。事实表明,美国在南海地区的军事行动,才是推动南海局势复杂化,并迫使中国在本国领土部署军事防御力量的主要因素。为了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美军计划将60%的舰机部署到亚太地区;美菲《共同防御条约》、《加强国防合作协议》等军事同盟条约,使南海争端他方获得美军袒护而有恃无恐;美军在南海强推“航行自由计划”,多次派遣攻击型舰艇在中国扩建岛礁附近水域航行,派遣战略轰炸机在中国驻守岛礁空域低空抵近飞越;近期,约翰·斯坦尼斯号航母战斗群也进入南海巡航。南海“军事化”这顶帽子应该扣在谁的头上是显而易见的。美国故意制造政治话语,以国际法为幌子,混淆视听。
岛礁建设在本质上,是有计划地加强对南沙群岛有效控制
三、即使存在领土归属争议,南沙岛礁建设也不违背中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从中国的角度看,南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他国侵占均系非法。但这并不妨碍争端的客观存在。“南海争议应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妥善解决”是中国外交的一贯立场。对此,针对中国外交部今年2月22日指出的“中国在南海自己的领土上(此处指西沙永兴岛——作者注)部署必要的国土防卫设施,与美国在夏威夷布防没有任何本质上的不同”,美国白宫发言人欧内斯特及国务院副发言人唐纳均反驳称,“夏威夷属于美国50个州之一,美国没有就夏威夷主权归属与他国存在争议”。
对于存在争端的领土,当事方确在国际法上承担一些特殊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两类:一是一般国际法下的义务,即《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第33条第1款关于通过和平方法避免争端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的义务、以及国际司法实践确立的在国际司法过程中当事方不扩大争端的义务;二是《海洋法公约》下的克制义务,即《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确立的海洋划界争议有关当事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划界协议达成前,不得危害或阻碍最终协议的达成。
1、有效管辖规则是国际法下确定争议领土归属的基本依据。
国际实践并不认为争端当事国单方面加强管辖的行为属于违背国际义务。相反,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层级结构的判例法规则,即条约优先适用、再考虑“保持占有”原则和“有效控制”原则。
渚碧礁是1988年后中国海军收复,并设立第一代高脚屋。渚碧礁作为中国在南沙群岛最北端的前哨站,位置与军事意义重要。图为2015年12月渚碧礁卫星图,一艘中国海警船正在巡航警戒。
南海争端各方之间尚未达成一项条约解决领土归属及海域划界争议,因此并无条约规则可资适用。“保持占有”原则是指在非殖民化过程中,新独立国家应继承殖民当局设立的行政管理边界。作为美国殖民地,菲律宾的疆界是由1898 年《巴黎条约》、1900 年《华盛顿条约》和1930 年《英美条约》确定的,其西部边界从未超过东经118°。而菲律宾大肆侵占东经118 °以西的南海岛礁,严重违背“保持占有”原则。
越南曾长期作为法国殖民地。按照法国确定的领土边界,在1974 年以前,越南政府一直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1974 年以后,越南大肆侵占南沙岛礁,不仅违背自身承诺,也严重违反了“保持占有”原则。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在殖民地时期的领土范围也从未曾到达南海岛礁,且在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期均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国际法院在1933年“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中指出了“有效控制”原则包含两个条件:持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和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就前者而言,要求当事国以国家名义表达对相关领土进行占领的意愿;就后者而言,要求国家对相关领土实施和平的、实际的、充分的和持续的控制。
如果说,中国设立三沙市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强化,对南海诸岛进行有效管理的国家意志,那么此次岛礁建设在本质上是中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南沙群岛有效控制的重要措施,是根据一般国际法实施与中国当前综合国力和实际管辖能力相称的有效管理活动,因此是正当的、合法的。
叶强
中国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司法和仲裁制度等。曾参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委托课题10余项、政策咨询报告10余篇。参与编写《中菲南海仲裁案》(英文)、《国际海洋法最新案例精选》、《中菲南海争议十问》(中英文)等学术著作。此外,在《国际法研究》、《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中国海洋法学评论》等学术期刊以及《世界知识》、新华网等媒体发表中英文论文和时评1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