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帮助当事人维权为己任,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甚至法院也成为了侵犯律师权益的主体,这自然会引起律师界的高度戒备。
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6月3日上午10点半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法警殴打。吴良述称,此过程中其手机屏幕被摔坏,右腿裤子被撕烂,胸部有红印,手指多处受伤。法警用脚踩过他的胸口,他衬衣上还留有脚印。从所配图片来看,吴良述律师几乎半裸离开法院。
青秀区法院则回应称,吴良述自称对法院进行了录音录像,法警动员其打开手机进行检查,吴不配合,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与律师吴良述发生拉扯,用力过猛将其外裤扯脱线,但法警没有打人。吴良述律师反复声明自己所述情形均为事实,只要法院公布监控录像即可确证,但法院只发通报,而不公布相关视频证据,事件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
全国律师协会部分会员便紧急联署发表声明,对法院粗暴行径予以谴责,目前的公开声明不止一份,联名者都已达到500多人。吴良述律师所遭受的损失似乎不算太大,人身上只有皮肉之苦,可能连轻微伤也未达到,财产上只有衣服被撕破、手机摔坏,为何会引起律师界如此强烈的反响?作为公开声明的律师之一,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法院拒绝立案且不出具任何凭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相关规定出台后,一些法院依然故我,律师们普遍有同感,该事件成了引爆律师敏感点的一个契机。
依法不该立案的案件好说,法院有理有据,给你出具书面裁定也不怕。但“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法院就失了理,当然不敢给凭证。这其实是一个老问题,去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给出了较好的解决办法。其规定,对于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解释》还规定了保障措施: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投诉也得讲证据,法院一个纸片也不给,空口无凭去投诉,很难被受理;法院也是基于这种考虑,知道律师手上什么都没有,投诉也白搭。因此,不少律师采取当场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确实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法院办理过立案手续,法院拒不立案也不给字据。
《解释》规定律师可向“上级法院投诉”,向上几级法院投诉,《解释》没有限定,理论上讲可逐级或直接投诉到最高法院,如果有录音录像的证据坐实,对当事法院的影响不小。因此,有的法院知道律师已录音录像也就立案了;有的法院就很强势,责令律师交出手机等设备并当场删除;有的律师妥协了,当场交出并删除,两者相安无事;有的律师较真了,拒不配合法院的做法,因而会发生强制检查和删除的行为,甚至发生严重冲突。
本事件中的当事律师称根本没有录音录像,这不是关键,问题在于,就算律师真有录音录像,该行为违法吗?法院有权对律师采取强制搜身和删除录音录像措施吗?律师界普遍认为,律师在立案大厅、信访窗口等公共场所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是律师的宪法权利,不违法也不违规;法律和有关规范只是规定法庭上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法院无权强制对律师进行搜身和删除其在公共场所的录音录像,当事法院明显不占理。
第二,法院作为最讲法的地方,却发生了律师被打的情况,实在太悖法理。律师以帮助当事人维权为己任,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甚至法院也成为了侵犯律师权益的主体,这自然会引起律师界的高度戒备。
什么叫法院?“院”是一个机关、一个机构的意思。国家机关中,只有一个机关以一个字命名,只把“法”字作为自己的名称,这个机关就是“法院”——“法院”就是一个把“法”作为自己名称的国家机关,它是法律的化身,是法律的代言人。在这里,绝不能用拳头的方式对待到法院办案的当事人,更不能用拳头对待同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遗憾的是,这样的事,在南宁青秀区法院发生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当事人越来越离不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伤害律师就是伤害当事人(或每一个潜在的当事人)。任何一起伤害律师事件都不是小事,作为中立裁判机关的法院伤害律师,更是大事。此次律师界的声明中提出了公布视频资料,对应该立案不立案的法官予以纪律处分,对有关法警进行治安处罚的建议和意见,正是基于此考虑。
第三,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是律师维权的主要组织依靠,但现在律协的维权力度、维权机制令人堪忧,这是律师以个人名义集合起来共同发声维权的主要原因。
吴良述是非常信任律协的,他在第一时间即电话求助了当地律协。令人欣慰的是,广西和南宁两级律协很快派人“到青秀区法院了解情况”,且两级律协当天即召开了“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了依法调查事情真相、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意见和措施”。这至少从反应速度上给人感觉不错。但其实效,着实令人失望。
因为律协所谓的“了解情况”完全语焉不详。到底了解了什么情况?法院接待当事人和律师的公共场所一般都有监控设施,当事法院是否也有?当事法院愿不愿意提供监控?律协人员是否调看了监控?若看了监控,看到的监控画面又如何,到底是当事律师在说谎,还是当事法院在说谎?这些全然没有。对当事律师被摔坏的手机、被撕烂的裤子是否作了证据保全,是否请相关机构对当事律师胸部和衣物上的脚印进行了提取,也不著一字。
如果确实是律师不对在先,律师描述的事情经过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又有监控视频,按常理,法院或律协早就会拿出来了公布了。一个基层法院涉嫌侵犯律师权益事件,省级和市级两级律协去交涉,到现在连最基本的情况也不清楚,律协作为律师维权的组织,其力度和机制着实令人担忧,这正是律师们纷纷以个人名义联署发声另一重要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