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结合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因素影响,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特别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称,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上,尤其是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制裁,目前没有统一规定,是法院制裁虚假诉讼需着重解决的问题。
据悉,虚假诉讼存在识别难、规制难的问题,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进行梳理,包括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等。
上述负责人称,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是意见的重点和亮点。意见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意见本着“从轻到重”原则,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到民事赔偿,再到刑事制裁,在严厉程度上一步步加重,威慑力逐步增强。
在制裁对象上,意见分别针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不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手段,上述负责人称,“这应该说是首创的,这种精准的制裁威力也是比较大的。”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