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7类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举报人、证人等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等情形。而对于救助申请人具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等6种情形,《细则》明确一般不予救助。
《细则》共7章40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