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葛晓阳 文/图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在被告人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从宽量刑。
今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在广州或将成为常态。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授权决定草案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在包括广州在内的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这一消息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
多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控辩双方平衡对抗前提下的控辩协商,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开展这项制度试点工作,是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
程序从简提高司法效率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现已到期。
如今,18个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城市,涉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正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近年来,我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某些犯罪案件侦办难度很大,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有时可能引发刑讯逼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说:“当前,部分司法机关感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负担较重,案多人少仍然较为突出,影响改革进程。此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已取得一定效果,部分实务部门也认为可以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在此节点上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现实需要。”
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英国、意大利的认罪后量刑折扣制度,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据介绍,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主流导向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节省简单案件耗费的资源,将优势资源集中于处理复杂案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我国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程序上从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宋英辉说,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统筹协调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繁简的合理分流,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程序体系,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积极条件。
实体从宽彰显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在程序上从简,还会在实体量刑上从宽。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发落”,难免会与社会大众朴素的刑法观念相冲突。
据专家介绍,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已逐渐摒弃单纯的刑罚报应观、重刑主义,转而彰显司法的公正与人道主义。是否适用刑罚、适用怎样的刑罚、是否从宽适用刑罚,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有效矫正、控制和预防犯罪。
宋英辉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促进和解,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彰显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又能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使犯罪人员早日回归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京平特别强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辩诉交易”,而是在控辩双方充分、平衡对抗基础上的控辩协商,在国家、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三者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人民群众的公众安全感最大化。
卞建林也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简单等同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还有司法需求与人权保障的考虑。
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定、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
卞建林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可以防范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口供,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有效惩罚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在具体的认罚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官代为主张,可将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获得弥补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合理条件之一,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可以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宋英辉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是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样本。
完善程序避免司法腐败
如何避免“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问题,成为社会大众关注刑案认罪认罚制度的重点。
宋英辉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刑罚,而不是其通过经济赔偿,就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授权决定草案中完善了相关诉讼程序,比如规范审前程序、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等。
卞建林说,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获得从宽处理,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刑法中自首、立功作为量刑中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便是这一政策的制度体现。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这一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贯彻落实。
卞建林进一步分析认为,由于制度设计上对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有很大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作出减轻指控、减少指控的处理,只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一般不会造成罪责刑明显失衡、量刑畸轻的情况。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然可以追诉。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宋英辉认为,近年来,我国在防范司法腐败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方面已制定和出台多项制度,在防止“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出台细则确保改革成功
与社会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法学专家更关注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试点开展后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宋英辉认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不意味着必须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从重情节,遵循量刑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公正量刑。能否从宽、怎样从宽、从宽多少,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有关指导意见的细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范围、案件类型将不断得以完善。
黄京平认为,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尚需明确、可以研究的问题,不能一概否定。既然是改革试点,在严格的制度设计基础上,还要勇于尝试。某些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可以认罪认罚,但如何从宽尚需由司法机关认定。
也有人担心,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宋英辉说,试点开始后,案件处理程序速度、繁简分流、从宽处理等方面,可能产生一些差异是正常的。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如当事人和解、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等。不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经过完善量刑意见、培训办案人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可以避免实体处理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卞建林认为,决定这项改革成败的关键有两点: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及时参与和有效帮助。
卞建林建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细化措施。
黄京平说,控辩协商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平衡对抗,其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之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建立的值班律师制度,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试点后,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自愿合法地认罪认罚,开展更多尝试。
本报北京9月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