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高压”怎么办?有的人妄图摆平纪检监察机关
“没有保得住的密、没有不敢说的情、没有做不出的事……”对于跑风漏气、请托说情等现象,一些人早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甚至把招呼打到了纪委。
在高压反腐推进过程中,有的人一有“风吹草动”,就四处打听消息,利用各种手段“围猎”,甚至妄图摆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监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其违纪情形中有一条就是“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
纪检干部中,因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被“拉下水”、由“调查者”变为“被调查者”的,也不乏其人。2015年7月,中央纪委发布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的纪律处分通报,就直指其“违反保密纪律,向被审查人泄露案情”。2015年12月,山西省委巡视组原组长刘向东被“双开”的通报,则涉及“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等细节。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纪委原常委覃玮在参与纪律审查时,甚至违反纪律单独与证人谈话,向证人透露案情……
保密是纪律审查的生命线,能否做好保密工作,关系到每一次纪律审查的成败。要杜绝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纪委工作人员首先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与此同时,出台专门规定严防违规干预监督执纪问责的行为,“屏蔽”不必要的人情干扰,净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内外部环境,也迫在眉睫。
说情打招呼?“登记留痕”,上报到领导案前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这在今年起正式实施的《党纪处分条例》中就是明令禁止的。开年以来,四川、福建、山西、海南、甘肃、四川等地省纪委纷纷出台规定,提出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要求,给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划出“红线”。
按照上述地区的规定,再想打听案件进展、为被审查对象说说情;私下约见负责执纪审查的纪检干部,或是打个电话、发封邮件沟通沟通情况;绕过规定程序过问过问;托托关系找找人,讨点特殊照顾,减轻、开脱责任;摆出一副威胁恐吓、公关利诱的架势……纪委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说“不”。而且,谁来打听、打听了什么,也都要悉数记录在案、全程留痕、逐级上报、严格处置。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个别地方还专门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出台了办法。广东肇庆市纪委印发的《肇庆市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执纪监督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非因本人履行工作职责或非经规定程序,纪检监察干部不得过问、打探正在办理的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执纪巡察工作,由此可见要求之严。
有的读者还关心,怎么个上报法?对此,甘肃省纪委明确:按季度上报。对违规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况,先汇总好,然后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通报相关情况。福建省纪委则要求:48小时之内报备。也就是说,遇到这类情况后,应填写报告表,48小时内上报至纪委主要领导;对涉及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7个工作日之内转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处置。四川省纪委则提出,一次一报告,谁涉及、谁报告。
匿情不报怎么办?各地纪委也都考虑周全了:凡是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人员,都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为保护报告人合法权益,各地还在规定中明确,对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存在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纪委内部如何防止“跑风漏气”?
中央纪委规定处长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地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纪律审查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纪检监察队伍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尺,党风廉政建设离党中央的要求就会偏出一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审查纪律。王岐山同志明确提出“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并强调“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
为确保纪检干部依规依纪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纪检系统采取了一些严格的内控措施。比如,中央纪委就规定,纪检监察室的主任、处长,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讨论研究纪律审查工作要有专门记录本,由专人负责管理,对电脑和存储介质也要逐一核对、登记在册。对于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决不允许私自留存、处理涉案资料……
《党纪处分条例》还以党内立法方式明确,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可见,纪检监察干部帮他人转材料、打招呼、干预案件、“摆平”事情,看似有“温情脉脉”的人情外衣打掩护,实则是明目张胆触犯纪律底线的行为。
由于传统人情观念作祟,求人者自以为“讲交情”“够义气”,有时甚至摆出一副“理直气壮”的口吻,似乎“说不”就意味着“不够意思”。知道了这一层,要求照顾的“朋友”,您还开得了这个口吗?
201602福建省纪委《关于对打听案情、干预执纪审查情况实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处置举措:◎填写报告表,48小时内上报,直至本级纪委主要领导;◎对涉及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干部,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7个工作日内转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201605山西省纪委《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
▲禁止情形:◎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线索管理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为被监督的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打听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邀请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岗位人员与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问责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利用职权或者私人关系要求给予被监督的当事人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其他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
▲处置举措:◎予以拒绝,如实记录,填写报备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过问干预行为进行梳理,提出甄别意见。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禁止情形:◎在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工作中为审查对象说情打招呼,或者打听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约请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违规传递涉及纪律审查工作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纪律审查工作的;◎利用职权或者私人关系为审查对象说情、开脱或减轻责任的;◎以威胁、恐吓、公关、利诱等方式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其他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行为等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情形;
▲处置举措:◎予以拒绝,如实记录,按规定报告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评估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行为,对发现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进行处置。
201607甘肃省纪委《关于对违规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报告备案的通知》
▲禁止情形:◎为被监督的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打听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要求或邀请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问责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利用职权或者私人关系要求给予被监督的当事人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或开脱责任的;◎其他违规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
▲处置举措:◎予以拒绝,如实记录,填写报告备案表,按规定报告备案;◎汇总每季度情况后,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通报;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关部门处置。
201608四川省纪委《关于对打听、干预纪律审查情况实行登记报告的实施办法(暂行)》
▲禁止情形:◎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初核及案件进展、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纪律审查人员组成等情况;◎安排纪律审查人员私下会见被调查(初核)对象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干预、施压、阻挠纪律审查工作;◎威胁、利诱纪律审查人员及其家人;其他影响依纪依法公正审查的打听、干预行为,覆盖纪律审查全过程和所有参与纪律审查的人员,确保没有遗漏、无缝衔接;
▲处置举措:◎如实登记报告,“谁涉及、谁报告”,“一次一报告”。◎报告表经本级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送本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