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老人在郑州向美国邮寄古钱币时被逮捕,当事人原本要被判重刑,但案件侦破单位最后以撤案收场。老人在看守所度过了810天。日前,他向办案单位提出345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2月7日下午,蒋季春来到郑州海关缉私局法制科,他向该局递交了345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工作人员颇为惊讶。
蒋季春今年73岁,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名退休工人。8年前,他因在郑州向美国邮寄古钱币,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抓获。
当年,该案轰动一时,媒体称之为河南“首例走私古钱币案”,中央电视台对此还进行了长达16分57秒的专题报道。蒋季春彻底背上了文物贩子的恶名。
但蒋季春历经刑拘、逮捕、公诉后,案件却意外回到原点。法院先中止审理了此案,检方又撤回起诉,郑州海关缉私局最终撤销了案件。这个过程中,蒋季春在看守所被羁押810天。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蒋季春案之所以出现颠覆性变化,是因为案件侦办单位和法院分别委托的文物鉴定机构,对文物级别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果。
河南省文物局官员吴天(化名)表示:“从程序上说,双方鉴定都没问题,但该依据哪种结果,在制度上有缺陷,这种短板和不足,短期内难以解决。”
向美国邮寄古币被逮捕
蒋季春往国外邮寄古钱币起因是为了儿子。当时,他的儿子在美国读书,为了让其在异国有更广的社交,蒋季春从国内购买了古钱币邮寄过去。最开始,蒋的儿子只是拿古钱币送人,后来变成了销售,而且需求量越来越大。
蒋季春说,这些古钱币大多从武汉一个文物市场购买,其中有战国时期刀币,也有唐朝和宋朝等年间的圆形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值钱,我常常论斤买。”
“北宋时期的钱币,最开始为20元1市斤,后来每市斤涨到30元,最高时也才50元,而刀币价格早先是20元1个,最贵时为每个100元。”蒋季春还称,“这种古钱币,在各地文物市场上,都大量存在。”
从2004年起,蒋季春开始在武汉向美国邮寄古钱币,但他并未向海关申报及取得文物出境鉴定部门核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因此曾遭受过行政处罚。
后来,他只好转战西安、郑州等地邮寄。
2008年9月27日,蒋季春以“ZhangDawei”名义,分别在郑州市邮政局铁路局邮政所、大学路邮政所、淮河东路邮政所、花园路邮政所向美国寄出4封国际挂号信,在信中,他夹带了23枚保存完整的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
寄出后,蒋季春返回武汉。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些信件被郑州海关查获。
2008年11月6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该委员会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管理,省内各个文物类别的顶级专家都在里面。
11月7日,委员会成员夏志峰、王龙正、陈敏对涉案文物做出“豫文物鉴字[2008]第52号”(简称52号鉴定)鉴定,认为23枚刀币是战国时期赵国铸造的流通货币,8枚圆形钱币,是唐朝皇帝肃宗李享年间铸造的货币,两者均是“三级文物”。
这些专家采取的是最传统的鉴定方法,他们根据历史上不同时期古钱币的特征,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通过对鉴定涉案物品的外部形态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后,确定除涉案物品的年代、真伪和级别。
虽然拿到鉴定结果,但因蒋季春没使用真实姓名,郑州海关缉私局很长时间内无法锁定蒋季春。
2009年3月12日,蒋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义,在郑州市大学路邮政所向美国邮寄古钱币时被抓获。当天,他已在多个邮政所寄出374枚古钱币。同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在蒋居住的旅店内,还查获了他准备寄往美国的1484枚古钱币。
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374枚古钱币皆为“一般文物”,但属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钱币中,有12枚是赝品,剩余1472枚古钱币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当天,蒋季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蒋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郑州海关缉私局对其执行逮捕。
鉴定结果一变再变
蒋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方将案件退回海关,要求补充侦查。
6月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蒋季春坐在看守所内,以反面教材形象,与全国观众见面。10天后,郑州海关方面重新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这次未被退回。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诉书中称,蒋季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31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走私9件以上“三级文物”,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公诉。
两个多月后,该案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因案件特殊,开庭期间,不仅引来众多中央级、省市级的媒体记者,检方和法院也派出强大阵容旁听。
法庭上,蒋季春对走私古钱币的行为没有否认,但他认为,这些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级文物”,他的辩护律师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不久后,郑州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中止了该案审理。2010年1月25日,该院委托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
记者获悉,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资质,目前,具有这种资质的机构全国仅7家。
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虽是真品,但级别都为“一般文物”,该结果与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差异很大。郑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复核鉴定。
很快,同一个组织对同样的涉案物品,却做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复核鉴定显示,23枚刀币中,有3枚变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级文物”,8枚圆形方孔的钱币,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号鉴定”中称23枚刀币由战国时期的赵国铸造,复核鉴定却称,这些刀币是战国中晚期燕国铸造。
对于出现的鉴定差异,记者两次登门欲采访“52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属称对方未在单位。
蒋季春并不服复核鉴定,他说自己邮寄的古钱币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郑州中院再次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1年5月19日,郑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他们的意见和陕西的鉴定结果相同,认为31枚古钱币,全是“一般文物”。
此时,因涉案文物级别出现多个版本,案件性质难以定夺,蒋季春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2011年5月30日,蒋季春被郑州中院取保候审。当年他已67岁。
出来后的蒋季春和女儿开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两地“讨说法”。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获悉,蒋季春案在文物界影响极大,甚至惊动了国家文物局。
记者还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还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过鉴定,结论是,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为“一般文物”。
记者还了解到,诉讼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直到2014年7月19日,郑州中院才下达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此时,据蒋季春被释放已过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理由是:蒋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证据发生变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但蒋季春向美国邮寄古钱币的事实无可争议。2015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河南)出具证明,认定涉案的31枚古钱币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郑州海关对蒋季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他构成走私行为,最终决定没收其1212枚涉案古钱币。
至此,曾差点被判重刑的蒋季春,以行政处罚收场。
如今,据“蒋季春案”被撤销的时间,已过去1年多。现在,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对案件进行置评。该局一警官只是说,蒋季春已申请了国家赔偿。
并非孤案
记者调查发现,“蒋季春案”并非孤案。2010年6月23日,郑州海关缉私局还拘留过河南当地一名叫李海(化名)的男性,理由是,他向境外邮寄了16枚“古钱币”,罪名也是涉嫌走私文物。
李海说,他邮寄的“古钱币”全是仿制的工艺品,并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物品并非文物。而郑州海关缉私局三次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同样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但出现了三种不同结果。
第一次结果是,5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2件存疑待考;第二次变成5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非文物;第三次结果更为离谱,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给李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称涉案物品16件,但鉴定意见中只有15件,其中,“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非文物”12件。另一件则去向不明。
李海因此被羁押5个月后,在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又以李海涉嫌走私文物罪,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两次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案件退回后,郑州海关缉私局又重新将李海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3月2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案证据不足。
“之所以不起诉,是因为郑州海关缉私局委托了湖南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结果显示涉案物品全是工艺品。”李海说,目前,他正在进行合法维权,相信法律会给他公正。
记者注意到,该案和“蒋季春案”一样,都暴露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问题。
文物鉴定该依据谁?
河南省文物局官员吴天说,关于涉案文物鉴定的规定,最早依据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87年解释)。
其中,对涉案文物鉴定人员的认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需要评定文物价格的,也照此处理”。
而办理涉案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评定,“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文物鉴定人参加,鉴定人应写出鉴定书或者评定书。”
根据这一规定,不少地方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定文物专门性的问题,还能有力打击文物犯罪。吴天说,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就在那时成立。
此后多年,警方都据此执行,当时业界对涉案文物并没司法鉴定的概念。
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国家开始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等,实施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但《决定》并没标明涉案文物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证类鉴定,但物证类鉴定只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并没提到文物。”吴天说。
吴天不解的是,《决定》虽未明确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但从2005年开始,国内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鉴定资质的社会机构,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此后,非官方性质的文物司法鉴定报告,出现在各类案件中,但矛盾也随之而来。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决定》实施后,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能否参照适用?
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请予明确“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称:“1987年解释制定依据的刑法、文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鉴定问题,应当依照《决定》办理。”
业界很多人以为,这个回函已明确了涉案文物的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可现实仍处于模糊认识状态。以蒋季春案为例,2008年发案时,《决定》已实施3年,但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年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7年解释”已废止。
“2016年解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的问题称:“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该“解释”还称。
紧接着,2016年1月4日,国家文物局下发通知,确定了首批13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其中河南省只有“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前述为蒋季春案做出“三级文物”鉴定的夏志峰任站长,同时,他还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
但名单中并没有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人员说,他们与委员会并非一家单位。
另外,在蒋季春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看来,“2016年解释”仍很模糊,“如果司法鉴定结果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现鉴定结果差异时,办案单位到底该依据哪个?”
吴天也认同该观点,“这个问题是存在的,如果不解决,侵害公民权益的事情,还可能会发生。”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人员分析说,“之所以如此尴尬,是国家文物部门和司法部门没有协调好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