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将从明天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工伤保险3项待遇标准等。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低于去年,这是按照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部署和对企业降本减负的要求作出的安排,既尽最大可能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又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失业金标准先就高归并再调整
综合考虑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3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2016年第一档第1—第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同时,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从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上海市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适当提高
明天,上海市医保进入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从明天起,本市将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负医疗费负担,本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在职职工中,35岁—44岁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50元。在退休人员中,74岁以下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120元提高到1400元;75岁以上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260元提高到1575元。
同时,2017年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然按照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此外,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从明天开始,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3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