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的“后英雄时代”,将有法律保障。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4月6日《新京报》)
时代呼唤见义勇为的精神,社会崇尚见义勇为的英雄。企业涌现出见义勇为人员,这本身就是一部生动的教科书,对于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无不具有榜样和示范效应。然而,现实中并不难看到这样的情形:当员工冒着生命危险,与多名小偷肉搏并成功制服小偷,受到政府表彰,被评为“见义勇为”,却未想公司以“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为由,将其辞退,这同样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更是一部令人唏嘘的反面教材。
类似见义勇为者“当时风光”,事后丢工作的现象,曾在多地出现。河南在《条例》中增加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工作保障部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目的就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见义勇为者”,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善意,彰显了法治精神的进步。事实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必须给予其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现实中,这一条款却又很难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因此,保护见义勇为者,不仅需要从政府、社会层面给予鼓励和支持,还需从立法层面,向企业“法定事由”之外辞退见义勇为者“说不”。善待见义勇为者,也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企业对见义勇为“不鼓励”,甚至辞退员工,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看,都是对社会正气的伤害,会让更多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岂不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而驰?当见义勇为成了“多管闲事”,人与人之间成了陌路,还会有谁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
见义勇为不仅不是企业的包袱,而是一种宝贵资源和精神财富。对此,我们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辞退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说“不”,如此,才能让见义勇为形成一种良好风尚。(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