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在代表律师唐振辉陪同下抵达高庭。(摄像/周柏荣)
城市丰收案●上诉裁决
高庭三司对原本的严重失信罪控状看法不一,二司将六人罪状改为较轻的一般失信罪。
赵锡燊吴必理法官判减刑:六被告虽错用方法但没自肥
康希等人因失信控状获减轻,让他们的刑期也得以大幅度减短。二司也考虑到六名被告的行为是基于他们所认为的教会的最大利益,他们个人没有得益,而是错在所用的方法不对。
二司:不应视被告居心不良
判康希等人减刑的二司赵锡燊法官与吴必理法官形容本案是独特且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例。二司指出,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他们也考虑到数个重要并特殊的求情因素,尤其是控方也接受六名被告没从行为中获得个人利益。二司认为不应视被告们居心不良,意图挪用教会公款自肥。
“尤其是涉及假投资的控状,被告们相信自己的行为,即通过跨界计划来传教,最终将促进教会的利益。”
六名被告挪用公款给康希的妻子何耀珊(46岁)打造进军美国的英语唱片,以借助她的流行乐执行传教的“跨界计划”。
二司认为,被告的做法是否真的有助教会,可能具争议性,但这始终是被告的信念。而且,跨界计划获得教会大致认同。二司也澄清,教会的基金与公益机构(Institution of Public Character,IPC)如NKF的善款不同,公益机构捐款者也能享有扣税优惠。
除了被告就罪成和刑罚上诉,控方也要求高庭加重六人的刑罚,其中他们促三司判康希、陈一平、周英汉与黄玉音各入狱长达12年。结果,控方上诉失败。
2003年,会员方瑞家公开指摘城市丰收教会,用公款推动何耀珊的流行乐事业。虽然教会斩钉截铁否认,最终也化解危机,但康希决定不再由教会直接资助何耀珊的歌唱事业,改由与教会有联系的公司Xtron Productions(简称Xtron)管理。
“跨界计划”要把版图扩展到美国去,指望何耀珊成功后转攻中国,通过开演唱会传教。可是,她的处女英语专辑经费飙涨。为了应付天文数字制作费,康希与副手以教会认购Xtron和玻璃制品厂The First National Glassware的债券为幌子,共谋挪用建堂基金。
商务事业局在2010年5月公开调查被告,他们在2012年被控,隔年开始受审。审讯在断断续续进行约140天后,六人在2015年被判罪与判刑。去年,高庭审理他们的上诉。
陈成安法官保留原判:“转手套利”罪行不容接受
属意保留原判的陈成安法官形容,康希等人把教会资金当成私人“小猪扑满”任意使用里头的款项,当他们发现无法填补被挪用的金额时,就肆无忌惮地修改偿还条款甚至是动用更多资金来支撑他们的投资。
针对六名被告最初抱持的心态,法官认为,六名被告听了美国音乐制作人赫兹和韦克莱夫的陈述后,不仅确信何耀珊能在美国成为一名成功的艺人,更相信Xtron最终会有足够资金在几年内赎回债券,之后赚取可观利润。
“虽然我接受六名被告最初为投资筹集资金时,或相信投资是可行的,有能力以投资收益偿还Xtron债券,但这个信念应该随着时间推进消磨殆尽……2009年当情况变得急迫时,他们不但没有偿还债券,还策划了转手套利交易……”
在他看来,这些交易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犯罪行为。
点名斥责康希
法官点名斥责康希,指他并未以教会的利益为出发点。康希把建堂基金视为他的个人资金,能让他需索无度,以跨界计划为名替妻子建立歌唱事业。他等同于是向教会取得了高额辅助贷款资助妻子的世俗音乐事业,这与教会的利益相抵触。
另一方面,法官也对被告们的求情持保留态度,不相信他们的动机如所言的那么纯洁无私,不掺杂任何让康希夫妻从中获利的因素,更不接受他们的行为没有带给教会任何永久的经济损失。
“严重失信” “一般失信” 有什么分别
控方应以哪一条失信罪提控六名被告?
高庭三司对此出现歧见,而争议就在于适用的条文应是刑事法典第409节条文的“严重失信罪”,还是第406节条文的“一般失信罪”。
康希等人原本被控第409节条文的“严重失信罪”,指他们以代理人身份共谋挪用受托于其中三人的建堂基金。第409节条文是刑事法典四个失信条文中,刑罚最重的。在2008年刑事法典修正前,该条文最高刑期是10年,修正后的刑期是终身监禁或最长20年。
这个条文多用来提控以公务员、律师、银行人员、中介或代理人身份经手钱财却失信的犯者。
两司:六人不符合严重失信代理人定义
赵锡燊法官与吴必理法官认为,六名被告不符合第409节条文中“代理人”的定义。他们把“代理人”解读为专业代理人,即对公众提供代理服务并以此为生计者。而且,代理人与托付他财物的顾客之间的关系,属于外部性质。相比之下,康希等人不是从事代理人业务,他们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内部性质。
二司因此将康希等人的控状,修改为第406节条文的“一般失信罪”。这个条文是刑事法典失信条文中刑罚最轻的。在刑事法典2008年修正前,该条文最高刑期为三年,修正后调高至七年。来自/新加坡新加坡›联合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