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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93家苏企避免重复征税320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5  来源:中江网
核心提示:当“走出去”成为众多中国企业新的战略选择,如何防范跨国投资风险、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一道新课题。21日,一场以企业“

当“走出去”成为众多中国企业新的战略选择,如何防范跨国投资风险、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一道新课题。21日,一场以企业“走出去”涉税风险防范为主题的座谈分享活动,将我省税务、发改、贸促、银行等部门专业人士与200多家企业代表聚集到一起,共同为苏企“走出去”加油助力。

这800万美元税款该不该缴

总部位于江宁的中材国际工程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线总承包工程,近年来将电厂、糖厂、炼油厂建设等新业务拓展至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地,已建和在建境外项目74个。在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陈延明看来,对跨国经营中的风险特别是税收法律风险,须臾不能马虎大意。

前不久,中材国际在印尼新接一个水泥厂总包项目,合同额1.7亿美元。为方便工程实施,公司在当地设有非常设办事机构,但印尼方面认定其为子公司,必须按项目合同额比例缴税800多万美元。“近些年资源价格下跌,不少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税务稽查及评估日益频繁。这个项目因为认定不同便涉及这么多资金,我们正积极努力,包括寻求国内税务部门支持、启动双方税务磋商。”陈延明说。

在不同国家,不同项目的风险形式不尽相同。中材国际在中东某国实施的一个总包项目,除了支付工人工资,还向分包商支付了分包费。对工人工资,按所在国规定只需缴社保费,而该国税务部门认为中材国际转移利润,要补缴税款加滞纳金约1.4亿元。对此,中材国际一方面努力主张合法权益,一方面将中国用工从3000多名减至1000多名,其余改用当地工人。

警惕美国税改飞出“黑天鹅”

2015年至2016年,省国税局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509份,为93家“走出去”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消除重复征税额3201万元。

“‘走出去’开展全球化经营,不同国家间不同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国际规则的滞后性,就是企业税收谋划和规划的空间。”省国税局副局长姜跃生说,新的国际形势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有了更多不确定性,全球化经营避税空间大大压缩,税收成本逐步提高,对企业全球运作的要求更高,税收透明度要求增加也给企业管理带来很大挑战。尤其特朗普税改新政实施边境调节税,凡美国出口产品应交所得税在内销所得税中抵免、进口商进口外国产品都要征税,该方案严重违反WTO规则,或成美国税改最大的“黑天鹅”。江苏企业布局全球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必须高度重视其影响。

研究显示,我国汽车、建材、钢铁、铁路、信息通信等五大领域的产能合作,最受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关注。省贸促会副会长丛苏峰建议,江苏企业将这些领域的产能优势与对外投资所在国的友好程度以及风险系数统筹考虑,依靠技术和品牌提升竞争力,理解并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把握海外投资涉及的多边合作框架。

省发改委外资处副处长杭佑飞建议,“走出去”企业要高度关注政治、金融和管理风险,加快培养跨国经营和本土化人才,有效利用投资所在国民间和海外华人力量,化解可能出现的投资运行风险。

全球化经营涉税风险关乎个人

“人是企业‘走出去’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无论高管还是外派劳务,都是人力资源要素。资本、技术等‘走出去’要素也与人相关,其中不少以自然人形式出现,因此一定要关注个人涉税风险。”省地税局副局长陈茂锋举例说,前不久英达将64万美元从国内分批带进美国存入他个人的6个账户,被美国方面认定涉嫌洗钱和偷税漏税,查处补罚共计32万美元,这就是不了解美国税收法律及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结果。

专家建议,“走出去”企业高管和外派劳务,既要关注来源国税收政策,也要关注居住国的涉税风险。比如,我国判断自然人税收居民是看有没有住所和居住时间,美国则以绿卡和居住日为标准。“走出去”人员进行税收居民认定后,必须将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居住国税务机构申报,否则可能涉嫌偷逃税。

陈茂锋提醒,明年9月我国将加入全球征管协作机制,企业和自然人的资金、交易等信息将在成员国中互相交换,“走出去”人员对此应高度关注,尽快了解相关双边、多边协定内容,以免稀里糊涂撞到“枪口”上。

本报记者 邵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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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证明帮企业收回17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扬州地税国税召开的服务现场会上获悉,2016年,扬州有51家企业实现“走出去”,项目分布在43个国家,但伴随着大量海外项目的不仅是机遇,还有诸多税收风险。

2016年,扬州亚普汽车部件公司意外从印度方面收回被其列为坏账损失的货款。据悉,这笔1760万元的货款已被对方拖欠1年,而根源仅是一张简单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来,扬州税务部门在亚普调研时,企业提到与印度企业合作存在货款回收难的问题,税务部门登录印度官方税务网站、查阅印度税收法律法规后,发现问题所在。中印税收协定签订后,印度政府又先后出台《印度财政法案》等涉税补充规定,变相为税收协定的执行设置附加条件。印度央行外汇管理部门据此要求,凡印度企业对外支付均需提供供货协议、收款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所得税纳税证明,否则将不予支付。

税务部门于是在5个工作日内为亚普公司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同时,筛查与印度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所有扬州公司,先后为扬力集团、润扬物流等企业开具相同证明,帮助企业收回货款3800余万元。 (张晓军 李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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