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全市瓶装液化气下月起实名销售
早报讯(记者 陈小芬)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获悉,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闽建城﹝2017﹞7号),即日起将在全市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管理,6月1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
市民用气:
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据介绍,规定实行之后,单位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向企业或供应站点(以下统称“销售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买开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个体工商业用户、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购买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买开户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
销售机构:
应与用户签订合同 建立健全用户资料
销售机构应与所有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一户一档,建立健全完备的用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称、用气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和销售台账。同时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实名制销售与企业钢瓶流转可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并可实时查询和追溯。通过二维码、条形码等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充装、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进行可追溯动态监控,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各燃气企业需回收本企业“流浪瓶”和“不可追溯瓶”,置换成可追溯钢瓶,保证“不漏一户,不漏一瓶”。
此外,销售机构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如超频率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的,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所属辖区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在推进实名制销售过程中,遇到个别用户不理解经解释后仍拒绝提供实名制信息的,由企业向属地街(镇)综治部门、所属辖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进行抄报。
运输企业:
应有危化品运输资质 车辆须符合运输要求
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化物品运输要求。运输车辆严禁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严厉禁止燃气企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出库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用户实名信息、燃气钢瓶数量等。
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燃气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是逾期整改未到位的须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