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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湖北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民生福祉。于7月27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民生福祉。于7月27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据悉,《草案》针对当前大众关注的假冒伪劣、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服务、最低消费、霸王条款、虚假欺诈等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眼于促进经营者加强自律,强化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商品和更高水平的服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预付卡商家“玩失踪”视为欺诈

充值了会员卡,钱没花完商家却不见踪影,该找谁要钱?花几千元买了储值折扣卡,却被告知这儿也不能用,那儿也不能用,是否自认倒霉?美发、洗车、健身、早教……各种预付卡消费正在席卷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更多人群。但是,事前诱惑美妙,事后维权无门,预付卡事实上已成为很多消费者的“糟心卡”。

对此,《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张记名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未满,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消费者要求退还金额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未消费金额。《草案》还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应当予以退款。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

消费者隐私保护亟待加强

垃圾短信不时如雪花般飘来,每天总会接到数个骚扰电话,有推销保险理财的,有推介房产商铺的……相信大部分消费者都会有这样的经历。电话那端热情的推销者为何握有你的个人信息?大数据时代,有什么办法能避免这样的骚扰?对此,《草案》提出,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电子数据信息的保护。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能单独或者合并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修理电子产品,应当对消费者存贮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保密,并提醒消费者进行数据备份。不得丢失、泄露、传播消费者的电子数据信息;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摄影、摄像、冲印、打印、光盘刻录服务结束后,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草案》时建议,应当进一步细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切实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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