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在“十三五”期间设立“全国脱贫攻坚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为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现就开展2017年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表彰目的
组织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旨在树立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浓厚氛围,凝聚精神动力。
二、组织领导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实施,负责审定方案、审定获奖者,开展颁奖表彰活动。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全国评选办公室提名组成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组成,负责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名单。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推荐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牵头组织工作地或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高校、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的推荐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推荐工作。
三、奖项设置
全国脱贫攻坚奖共设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表彰10名,共表彰40名。
四、评选范围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对象为对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奖项的评选范围为:
奋进奖从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脱贫致富和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先进典型。
贡献奖从扶贫工作主体中产生,表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军队和武警部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先进典型。
奉献奖从社会帮扶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类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民个人中的先进典型。
创新奖从脱贫攻坚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主体中产生,表彰推动扶贫改革创新的先进典型。
五、评选条件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群众认可、社会公认。
各奖项具体条件是:
奋进奖: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带头光荣脱贫、勤劳致富。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推动贫困地区发展。
贡献奖:认真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倾心用力真扶贫、扶真贫,营造良好氛围,出色完成扶贫任务。
奉献奖:热心扶贫济困,乐于奉献爱心,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实际行动关心、关注、关爱贫困群众,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创新奖: 发挥聪明才智,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创新政策措施、方式方法起到重要作用,产生积极影响。
六、推荐办法
全国脱贫攻坚奖的推荐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组织推荐
1.地方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推荐,中央单位在地方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方推荐,各地每个奖项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含群众推荐人选)。
2.在京中央单位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7家牵头推荐,各牵头部门每个奖项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
(二)群众推荐
群众推荐和各类社会组织推荐一律采取属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受理,由各省筛选后统一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
已获得2016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荣誉称号的不重复推荐。
推荐人选须填写《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可在国务院扶贫办官网下载),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列入各省、各牵头部门推荐人选的,由各省、各牵头部门统筹,为每名推荐人选拍摄10分钟左右的视频资料。
各省、各牵头部门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在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前,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各牵头部门要统一征求推荐人选户籍地和居住地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意见,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征求纪检和监察机关意见,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征求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意见。
七、实施步骤
评选表彰工作分七个环节进行:
(一)通知公告(6月初)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评选表彰活动方案。
(二)报名推荐(7月15日前)
各省、各牵头部门受理推荐,提出推荐人选,于7月15日前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三)资格审核(7月16日—7月20日)
全国评选办公室对各省、各牵头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四)初评审核(7月21日—8月10日)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推荐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出初评候选人60名。初评候选人经全国评选办公室会议通过后,向全社会公示5天。
(五)复评审查(8月11日—8月31日)
评选委员会对初评候选人进行复评。全国评选办公室根据复评情况,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将名单分别提交公安部、环保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等部委征求意见,并再次向全社会公示5天。
(六)报批审定(9月1日—9月15日)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获奖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七)表彰奖励
扶贫日期间向获奖人员颁发全国脱贫攻坚奖奖章和荣誉证书。中央主要媒体和有关网站以多种形式对获奖者广泛宣传。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产生程序进行,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导向,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做到优中选优。深入发动群众,面向基层一线,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事迹的过程,使评选表彰工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公开公正,维护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把关,严守纪律。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认真处理投诉举报。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虚构事迹材料、违反评审规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撤销评选资格。对于已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奖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格式、全国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和各省推荐报名联系方式详见国务院扶贫办官网http://www.cpad.gov.cn。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