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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的楼房被征收拆迁,一下子获得168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面对这笔巨额拆迁补偿款,小儿子认为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想要独自占有该笔补偿款。融洽的家庭因此起了纠纷。78岁的父亲老钟和大儿子大钟夫妇,将小儿子小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补偿款。6月6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该栋房屋为钟家父子共有,老钟享有8/30的份额,分得44.9万多元,两个儿子两家各分得61.8万余元。
共建楼房以小儿子名义办证埋隐患
老钟家在良庆区良庆镇良庆街,夫妇俩共生育有4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2003年2月,老钟和老伴以3.5万元的价格,向孙某购买了良庆街一平房。由于两个女儿已出嫁,2003年10月开始,老钟带领两个儿子一起出资加建该房屋,到当年年底,加建成4层楼房。一番装修后,2004年10月一家人入住。其中,老钟和老伴住4楼,老大大钟一家住二楼,小儿子小钟一家住三楼。一大家子人同吃同住,直到2007年才分家。
老钟说,当初加建和装修该房屋时,由他和大钟负责组织施工和装修,购买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就由两个儿子负责。整栋房屋加建和装修费用共计11.4万多元,都由父子3人共同负担。各种开支、记录,老钟都进行了详细登记入账,并进行保管。因家庭成员关系融洽,大钟的户口在外地,老钟夫妇觉得他们已年老,不宜以两老名义办证。所以,在办理该栋房屋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时,都以小钟的名义办理,房产证也以小钟名义办理。
2016年,该栋房屋列入被拆迁范围,可拆迁款还没到手,老钟的老伴就因病过世。去年年底,小钟与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该栋房屋被征收,并获得168万多元的补偿款。可钱到手后,小钟却不肯承认房屋属于大家庭,认为就属于自己一家。今年初,78岁的老钟和大儿子夫妇将小钟夫妇告上法院,并申请对补偿款中的112万多元进行冻结。
此时,小钟夫妇依然坚称房产证上只有小钟的名字,父亲和大哥不是共有人。即便父亲和大哥有出资建房,也相当于借钱给他们夫妻建房,这只能算借贷,不能转化为物权关系。大哥一直在河池工作,在南宁无房居住,所以他才同意大哥一家居住在该栋楼房。诉讼中,老钟的两个女儿表示,如果该栋房屋母亲有份额,她们放弃继承,将她们应享有的继承份额都赠给父亲老钟。
共有房产父子3家按份分割补偿款
房产证只有小钟的名字,该套房到底该归属谁?法院认为,房产证对外能起到证明房屋所有权属的公示作用,但在家庭成员内部,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的,该房屋应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该案中,该栋房一层为老钟购买,2003年加建时,钟家父子3人均参加建设。房子建成后,3家人自2004年起即入住该房至今,3家人共同开饭至2007年才分家,表明3家人此前关系很和睦。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众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建房子时,以其中一人名义办理报建手续和办理产权登记,属普遍现象。
由此,法院认为,老钟作为这个大家庭的一家之主,他关于该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只办理在小钟个人名下,该房屋为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和小钟夫妇平均享有份额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更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该房屋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小钟夫妇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老钟老伴逝世后,其享有的份额为遗产,老钟及4个子女平均享有继承份额。老钟两个女儿将其应享有的份额赠与老钟,所以老钟应继承3/5份额,大钟、小钟各继承1/5份额。因此,老钟对该房屋享有8/30份额,其余份额由大钟和小钟夫妇各享有一半。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老钟应享有该房屋拆迁补偿款44.9万多元,大钟和小钟夫妇分别享有61.8万多元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