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近日出台《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确定在森林、草原等七大领域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从而在我区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指导意见》确定,以“三区三线”的依据,强化生态保护,确定生态补偿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补偿制度。提出建立森林保护补偿制度、草原保护补偿制度、湿地保护补偿制度、荒漠保护补偿制度、水源地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开展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机制、稳定的投入机制、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配套制度体系建设,鼓励贫困地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通过建立重点领域补偿制度,宁夏将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造林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造林,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新造生态林,根据造林成本和验收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支持贫困地区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转为生态护林人员和草原生态管护人员,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棚圈建设的扶持。实施湿地和河湖生态修复,对湿地生态保护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防沙治沙,合理发展沙产业。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生产活动,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