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用法律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是治理我区大气污染的有力措施,《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露天焚烧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对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并公布处置场所。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