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了全区稳定并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放活集体林地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等4个方面16项具体任务。
根据《实施方案》,到2020年,我区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权益保护更加有力,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更加宽松,财政支持林业投入持续增加,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效益不断提升,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
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实施方案》要求其权属证书必须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在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集体林地、林木被征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在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方案》提出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此外,在财政金融支林政策方面,我区将试点开展“经营主体申请、林业部门推荐、银行机构审批”的林权抵质押贷运行机制,探索成立林业产业发展基金,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并争取国家政策性森林保险支持,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惠农惠林扶贫作用。
《实施方案》还对科学经营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依法流转集体林权、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升林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记者 杨兆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