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山西 » 正文

全球报道:【山西改革决不能落后】泽州32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功入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事关全局。12月1日,从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晋城泽州传来好消息,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泽州县12个乡镇27个村有32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事关全局。12月1日,从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晋城泽州传来好消息,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泽州县12个乡镇27个村有32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达到998.43亩,土地预期收益9463万余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授权,从2015年开始,在全国33个县(区)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泽州县主要开展入市改革,是我省唯一承担试点任务的县,探索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的“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能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4条底线。泽州围绕“入市主体、入市范围、服务监管、收益分配”4个核心问题,结合省情、县情实际,构建了“1+9+3”制度体系,内容涵盖入市程序、耕地保护、收益分配、村级组织管理、权益保障、风险评估等各个方面。其中,《入市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保了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调整入市耕地保护办法》规定调整入市的项目要占优补优、先补后占、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了耕地红线不突破。《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成交价格的16%收取,其余收益留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保了农民利益不受损。

两年多来,以“试制度、试成效”为核心,以“维护权益、拓展用途、规范操作、统筹联动”为主线,试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截至今年10月31日,泽州已有32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市面积998.43亩,居全国前列。这32宗地,入市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入市途径涵盖就地入市、村庄整治入市、调整入市;入市方式涵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入市用途有工业、商业、旅游、养老等用地,实现了“入市途径、入市方式、入市用途”3个全覆盖。试点还在腾退闲置宅基地用于经营性建设及农民收益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通过试点实践,泽州初步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护了耕地资源,维护了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了群众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总结形成了一套制度性成果,为改革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重要依据。(记者 张晓敏  郭锋)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