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希冀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梦想,渐渐构筑出明朗的现实轮廓。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为我省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自选动作”,四个设区的市不约而同选择立法为“城市病”开出药方。这标志着我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进入了“量身定制”的实体法阶段。
为何首选市容环卫领域立法?
城市发展和管理的迫切需要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急用先立”是我省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普遍意愿,在此基础上,立法更重在“管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城市范围不断拓展,发展与管理的矛盾也愈显突出,广大群众迫切希望拥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生态环境。
据了解,目前,赣州、吉安已经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九江、上饶正在加快打造区域中心城市步伐。四个地方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很强的时代性、地域性和独特性。有的是没有现行的法规可依照管理的,比如在旧城改造和旧村改造过程中大量城镇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车大量上路造成交通拥堵突出、城市管理职责不清等,都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整治和规范管理。
尽管国务院已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政府已经制定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但设区的市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上位法或未作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管理和执法中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调整与城市容貌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很有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更加明确责权的界限,让城市生活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井然有序。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四件地方性法规批准前就提前介入,派员赴各设区的市,对法规草案逐条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件法规草案均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两次以上审议,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新法规内容是否接地气?
破解城市管理不少难点
记者观察到,此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四个条例不仅呼应了四个设区的市城市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更是围绕“城市公共事务和秩序”这一核心,在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具体规定,开出根治的法律药方。
赣州市以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契机,在《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中,重点对乱扔乱倒垃圾、楼内抛物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建筑物外立面维护和清晰,户外广告设置,店招设置,散发小广告、城市“牛皮癣”,占道经营、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责任区制度是吉安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中的成功做法。该市则在《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将责任区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市、县(区)、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所担负责任,及法规执行主体,体现了地方特色。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城市管理中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装修下挖影响安全、物料堆场不规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法律上明确监管主体和罚则,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上饶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了采取先总后分的立法模式,把《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定位为城市治理的“母法”,对上位法未作规范或者虽有规范但措施不足、力度不够的,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大胆地创设性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可以让城市综合管理由通常做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使管理更具法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仅有助于巩固城市建设的相关成果,还能推动城市品质的提升。”(记者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