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份指导性文件,以鼓励、支持、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研发,加快商业化落地进程。
无人车作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运用于驾驶的产物,是工业4.0时代最有代表性的新事物,将根本改变城市出行习惯,成为未来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引领相关市场,欧美日韩等国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无人车技术的开发中。同时,各国政府也为本国企业扫清了旧有法律的门槛和障碍。例如,美国国会在今年早些时候通过了无人驾驶汽车监管提案,对无人车的主管机关职权、安全标准、网络安全、安全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无人车研究工作开展并不晚,在技术上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产学研一体化的体系,不过,在政策制定和立法领域仍存在较大滞后。一方面,我国无人车管理政出多门,包括国家质检、工信、交通、公安、测绘、环保、国家安全、网信等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权对无人车的研发和上路“一票否决”;另一方面,在地图测绘、测试牌照、上路资质、平台责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无人车发展存在制度上的“先天不足”。
这让笔者想起我国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从去年的共享单车元年开始,大量共享单车和企业一拥而上,五颜六色的单车短时间铺满大街小巷。虽然说共享单车给广大民众的“最后一公里”难题提供了便利的解决方案,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乱停乱放和“单车坟场”的出现也反映了这里面存在竞争无序和资源浪费。尽管各种监管措施和文件后来接踵而至,然而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也只能给予“犹未晚矣”的勉励。
此次,北京市出台的这两个文件,虽然仅对路测资质等方面做了规定,但其影响却非常重大,这是政府对待新事物立法先行的典范。习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无人车作为新事物,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立法时所不能预见的新情况,若是不改变旧有立法和管理思路,再先进的技术、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事物也出不来。北京作为“网都”,集聚了大量科技企业和人才,在引领新技术和促进新发展方面,政府的责任就是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而且要让监管具有前瞻性,引导和规范新事物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看到包括无人车在内,世界各地的新事物出现后,都曾酿出意外事件,这是新事物成长期所不能避免的情况。因此,政府在对待新事物发展时也要注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只有坚持立法先行,才能让法律更好地为新事物保驾护航。(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