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安机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临汾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全市公安机关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或相关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要根据《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和《山西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公安机关申请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的要求使用奖励资金,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于一般涉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鼓励广大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直接向涉案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
对于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
第五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件等举报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提供自己设定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与公安机关约定联络方式和奖励兑现方式。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的线索及证据经查证属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立案查处;
(五)举报内容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是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食药监管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三)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向公安机关的投诉;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从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嫌疑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六)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七)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九条 下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二)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
(三)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
(四)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五)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
(七)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的;
(八)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九)涉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
(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
(十一)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十二)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十三)其它涉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
第十条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为举报奖励的认定和奖金发放部门。
对于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案件,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为举报奖励的认定和奖金发放部门。
第十一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作出决定。
对于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举报案件,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自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金申领事项。
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不予奖励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举报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由本级公安机关直接组织侦办或者交由下级公安机关侦办。上级公安机关应对转交的线索进行督办。
第十四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对举报的内容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迅速立案侦办。
对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举报线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并在移交后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设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五)全市公安机关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每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标准予以双倍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有毒有害儿童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
(五)生产销售其他有毒有害食品的。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或记者在掌握重要违法案件线索并在公开报道前,向公安机关通报、举报和协助调查取证的,按一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一级奖励标准予以双倍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的案件线索能够避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人身伤害的,可以酌情予以特别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实名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匿名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与公安机关约定的代码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与公安机关约定的代码、举报内容。
(三)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四)同一案件被多人共同举报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所有举报人须一同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其中一名或多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所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直接侦办或者组织侦办的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临汾市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报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全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举报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357-2188225
举报邮箱:lfsyz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