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5月21日下班高峰期,女乘客邓某在上海轨交二号线某站台处,以手机被盗为由,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用手扒阻车门关闭,影响列车正常运营9分钟。警方已对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5月24日《新民晚报》)
乍一看,女乘客用手扒阻地铁门是事出有因,即在手机被偷的紧急情况下,扒阻地铁门可能出于应激反应。但在相关人员劝阻后,依然不依不饶地阻拦地铁运行,实在说不过去。因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让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希望这样的处理启动一个良好的开端,即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不能放纵那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是维护高铁、地铁、航班等特殊运输工具运行安全的需要,更是倒逼人们尊重规则,敬畏法律的需要。
之前,乘客因琐事阻碍航班正常起飞的事件屡有发生,而今,又发生多起乘客阻碍高铁发车、地铁发车的事件。应该说,凡是具有正常思维和常识的人都知道航班、地铁、高铁等运输工具有固定的运行时间,除非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原因,是不可能“晚点”运行的。
手机被偷,失主必定心急如焚,但这并非要求地铁必须停运的正当事由。要知道,地铁等轨道运输工具并非普通公交车那样,为了抓小偷可以停下来甚至在征求其他乘客意见后将公交车开到派出所。在轨道、航线资源有限和固定的背景下,各趟列车的运行时间和节点均前后紧密嵌合、环环相扣。如果一趟列车晚点,在“多米诺骨牌效应”下,很可能造成大面积晚点,侵犯绝大多数出行者的正当权益,甚至会带来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涉事女子已构成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假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有其他恶劣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严厉制裁。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之上,显然是对规则的严重破坏,不能被放纵。否则就会带来负面示范,如果因手机被盗扒阻地铁门情有可原的话,那同行者迟到、行李忘拿等算不算正当事由,列车准时发车的规则还要不要执行?
必须强调:尊重规则,用刚性追责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但愿处罚“扒阻地铁门”乘客开个好头,凡是破坏规则者,都应依法追责,不能因为非法定事由而放纵,否则就会让规则沦为谁都可以践踏的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