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组织员工破坏事故现场 公司老总被追刑责
来自市安监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01起,死亡967人,分别下降12.5%、15.8%;发生较大事故18起,下降28%;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数据虽然总体下降,但在一些具体事故中,有的企业责任人不仅不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还组织遮掩甚至破坏现场;有的企业责任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却马上隐匿、逃匿;还有的企业责任人罔顾安全生产要求,拆除了消防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市安监局提醒,安全生产大于天,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不要抱持侥幸心理,否则很可能为自身发展蒙上阴影。
案例1
破坏事故现场 负责人被追刑责
2018年3月5日,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瑞公司)在巴南区界石镇西南(华南城)国际金属材料物流中心A区总承包工程履带起重机试吊钢护筒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然而,事故发生后,重庆力瑞公司既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巴南区城乡建委、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也不按照建设单位总包人的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和不得拆除设备,而是连夜擅自组织人员切割事故肇事履带起重机起重臂并将起重机整体转移,破坏了事故现场。
在得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巴南区安监局立即带队赶赴现场调查。鉴于事故现场已被相关单位彻底破坏,有关负责人迅速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在事故调查阶段,调查组发现重庆力瑞公司不配合调查工作,相关人员存在说谎、作伪证、串供的嫌疑。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证据,证实了该公司有组织地作假证、伪证、串证的事实,并建议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等5人作出了处理建议:
总经理靖某,涉嫌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并指使他人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伍某,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陈某、事故肇事履带起重机操作人员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悉,目前安监部门已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36万元从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上一年度收入30%罚款,5名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的责任人员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2
拆除消防设施发生火灾 8人将获刑
2017年7月,九龙坡区中新城上城也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因为施工方罔顾安全生产要求,拆除了消防设施,发生火灾后,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8名投资者和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位于中新城上城的冰纷雪国主题体验馆,由某公司投资约3000万元装修,建成后是一个包含滑雪、冰攀岩、冰雕等冰雪体育运动的主题乐园。
2017年7月14日,作业人员杨某在机房进行地坪刷漆作业过程中,地坪漆挥发出的可燃性蒸气在密闭的机房内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插线板电源线短路产生的电火花后发生爆炸,并引燃了室内装修使用的大量聚氨酯保温材料,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由于施工区域的排烟管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被拆除或停用,初期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且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大量有毒浓烟通过孔洞、楼梯间等部位迅速扩散,最终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300万元。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后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项目投资者及相关施工责任人共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对该案进行处理。
■闻者足戒
瞒报事故或破坏现场
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上两个案例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会受到哪些处罚?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阐释:
首先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其次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0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提醒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责任人24小时内将被刑拘
来自市安监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01起、死亡967人。虽然每年事故死亡人数从直辖初期的3000多人首次下降到1000人以内,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依旧很突出。
对此,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起,我市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将启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联席制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责任人将在24小时内被刑事拘留。
据介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都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民事赔偿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强化执法、落实责任,补短板,市安监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重庆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导致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外,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这几种情形将被追刑责
1.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企业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罪名。
有关部门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更加自觉地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不要等到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 记者 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