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11市52人被查处!1市委原副秘书长受审,1原副区长被逮捕……
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巡视整改暨“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工作典型案例↓↓↓
1、尚义县大营盘乡党委书记乔军、乡长邢世英违规设立“小金库”问题。2016年,尚义县大营盘乡将收取的产业基地承包费107.15万元,记入单位预算外账户,形成“小金库”,资金全部用于乡镇其他涉农项目支出以及单位公用经费支出。2018年5月,乔军、邢世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固安县东红寺乡党委副书记岳丽军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2018年1月,廊坊市委督查室在固安县东红寺乡检查时发现,该乡一工厂向高小营村东沟渠排放生产污水,周边村民随意向该渠倾倒生活垃圾。岳丽军作为分管环保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5月,岳丽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故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稽查办主任王树军、科员王志涛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2018年5月,衡水市大气办检查发现,故城县滨河峰尚二期工地和绿色印刷产业园工地出口未安装车辆冲洗设备,未按要求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未安装扬尘监测平台,未按要求对裸露地堆、沙堆进行覆盖,王树军、王志涛作为项目监管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5月,王树军志涛受到记过处分。
4.滦平县西沟乡财政所科员吴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2015年,吴强出资10万元用于滦平县金沟屯镇兴羽养殖场鸡棚改建;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协助兴羽养殖场从县农牧局申请鸡舍补助款65万元;2016年1月,吴强与他人注册成立滦平县滦硕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任法定代表人,直至2018年5月办理注销手续。2018年5月,吴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灵寿县北谭庄乡南谭庄村原党支部副书记靳国法、原村委会主任靳庆丰骗取、侵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问题。2017年,靳国法、靳庆丰利用协助北谭庄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3万元。2018年5月,靳国法、靳庆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二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0万元)。
6.邯郸市永年区正西乡高岳村党支部书记李自刚侵占扶贫项目资金等问题。2012年12月至2017年8月,李自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家优质花生种植扶贫项目资金6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4万元;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记账手段将村集体资金6.27万元占为己有;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岳母李某办理农村低保手续。2018年5月,李自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河北省监委留置第一案开庭,承德市委原副秘书长王瑞林受审
近日,河北省迁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河北省承德市委原副秘书长王瑞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该案是河北省监委成立以来立案调查并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迁安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瑞林利用担任承德市兴隆县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2万余元。截至案发,王瑞林对共计折合人民币1085万余元的财物不能说明来源。因此,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王瑞林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此案罪名多、犯罪事实多的情况,运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分组、全面、清晰地展示了全案证据,王瑞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在最后陈述中,王瑞林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蜕变轨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近亲属、唐山市两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人员、迁安市监委部分人员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此案将择期宣判。
1.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长兴城管中队中队长温广违规收受下属礼金问题。温广借生孩子满月之机,收取下属队员礼金合计1800元。温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受礼金已全部退还。
2.井陉矿区冯家沟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冯志亭大操大办儿子婚礼问题。冯志亭安排57桌酒席为其子操办婚礼,并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礼金共计2100元。此外,冯志亭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冯志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受礼金已全部退还。
3.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十二中队中队长张有力私车公养问题。张有力先后4次使用公务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共涉及金额1488元。张有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加油费用已收缴。
4.民建石家庄市委调研员姜博卿借考察之机公款旅游问题。姜博卿带队到哈尔滨等地考察学习,期间借机到长白山、满洲里等地旅游7天,旅游费用共计7030元,使用公款报销。此外,姜博卿还存在其他问题。姜博卿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公款报销旅游费用已收缴。
5.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调研员王龙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王龙分别与私营企业主刘某、马某等人多次到石家庄市禅茶书院、私人农业庄园、私营企业食堂等私人会所吃饭,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此外,王龙还存在其他问题。王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井陉县微水镇工勤人员仇蕴四隐瞒危房改造政策资金问题。2013年,仇蕴四在帮助亲属办理农村贫困人口危房改造资金申请、危房改造过程中,隐瞒上级危房改造政策和资金,未如实将上级拨付的14500元危房改造资金告知其亲属。仇蕴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对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区长许建斌(副处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贾兴利提起公诉
2018年7月3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贾兴利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贾兴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兴利,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兴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党支部书记刘文青违规收取宅基地占地费问题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刘文青违规安排会计向村民张某某等9户村民收取宅基地占地款共计5.92万元,记入村集体账户,用于村内道路硬化、清理街道等日常开支。2018年4月,给予刘文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迁西县通报3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迁西县东莲花院乡社会事务办主任陆立坚对危房改造把关不严问题。2015年东莲花院乡东莲花院村党支部书记杨得秋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和村两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东莲花院村村民徐增华上报危房改造户(实际为其女儿徐翠艳进行危房改造)。陆立坚对其家庭情况未做深入了解,存在着对上报材料把关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2016年4月,徐翠艳骗取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9600元。2018年5月24日,经东莲花院乡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杨得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陆立坚党内警告处分。
2.迁西县三屯营镇靴脱崖村原村委会主任纪广民虚报冒领地树补偿款问题。2006年西洒线11万伏高压线路经过靴脱崖村,支重办先后分5笔向靴脱崖村拨付补偿款共198255元。但是靴脱崖村在发放补偿款时,编造人员名单4户,共涉及金额22000元,其中10000元由三屯营镇靴脱崖村原村委会主任纪广民自己用于家庭开支,12000元用于架线过程中租车费和饭费开支。2018年6月7日,迁西县三屯营镇纪委给予纪广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迁西县新庄子乡米城庄村村委会主任杨宝双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2011年新庄子乡米城庄村村委会主任杨宝双通过编造虚假材料且未按规定在原址翻建危旧房屋而是择址新建,2012年杨宝双骗取危房补助款8000元。2018年5月14日,迁西县新庄子乡纪委给予杨宝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违纪所得的8000元予以收缴。
7月26-27日,邯山区人民法院对市某粮油贸易总公司经理冯某贪污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被告人冯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267.53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法院首例开庭并宣判的案件。
1.枣强县张秀屯镇大张村党支部书记吕俊兴帮助他人骗取扶贫补贴问题。吕俊兴在明知该村3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其他贫困户的名义申请大棚种植扶贫补贴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专项补贴资金6.51万元被套取。2018年3月,吕俊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深州市护驾迟镇孟家角村村委会主任孟九东违规收取低保户费用问题。孟九东在低保认定工作中,违规向部分低保对象收取费用。2018年6月,孟九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武强县武强镇北小范村党支部书记尹东怀、村委会主任张福元危房改造弄虚作假问题。尹东怀、张福元在申报新增危房改造户过程中,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张某等4户村民予以申报。2018年6月,尹东怀、张福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饶阳县大官亭镇孟岗村党支部副书记郭松林落实贫困户分红不到位问题。2014年,郭松林与贫困户许某协议合作建棚,许某以棚室项目扶贫资金5000元入股并负责耕种管理,郭松林负责剩余建棚费用,两人协议以出资和出工核算收益分红。2015年许某退出合作,郭松林未归还建棚投资款,也未按约定支付许某分红资金。2018年6月,郭松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7月27日,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隆化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犯罪嫌疑人方树强(副主任科员)决定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南河头乡东单桥村原党支部书记刘井民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问题。2007年至2014年,刘井民在担任东单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申报虚假材料,以自己或其他11户村民的名义,连续八年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169542.18元。刘井民将其中的37754.38元用于本村修井支出,47000元未计入本村账目,其余84787.8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中,有理财小组成员签字为村里公务支出39912元)。2017年12月26日,刘井民因贪污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2018年1月24日,县纪委给予刘井民开除党籍处分。
2.郭庄镇孔尧京村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杨树云骗取危房补助款问题。2009年至2014年,杨树云担任孔尧京村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期间,在不符合农村低保补助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段某荣的名义,通过虚假的申报材料,连续五年骗取国家低保补助款4992元。2013年,杨树云利用担任村干部掌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段某荣的名义,虚报冒领国家危房补助款14000元。2017年12月28日,杨树云因贪污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2018年1月24日,县纪委给予杨树云开除党籍处分。
3.韩村镇西护持寺村党支部委员刘士勇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西护持寺村蛋鸡养殖项目享受国家扶贫资金10万元,西护持寺村委会委托同心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施并签订《到户扶贫资金委托合作社经营协议书》,带动本村17户贫困户,刘士勇为此扶贫项目实施的村级负责人。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村委会出具、刘士勇签字的《西护持寺村加入同心玉米种植合作社贫困户及出资名单》中的刘士涛为本村非贫困户,却享受国家扶贫入股资金6000元。2016年、2017年该扶贫项目均未按协议规定对入股贫困户足额发放红利,刘士勇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1月30日,县纪委给予刘士勇党内警告处分。
4.郭庄镇古里庄村党支部书记马连凯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5年5月,古里庄村村委会通过镇政府向县扶贫办提出养猪产业项目申请,带动本村贫困户增收脱贫。经献县人民政府批准,古里庄村建养猪大棚5座,国家扶贫资金36万元,带动贫困户60户,每户补贴6000元,马连凯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5名棚主在60户贫困户未出资的情况下签订虚假《合伙建大棚养猪协议》,骗取国家扶持资金36万元,贫困户也未按协议约定的共同劳动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活动。马连凯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1月30日,县纪委给予马连凯党内警告处分。
5.韩村镇前张祥村党支部书记赵增勤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韩村镇前张祥村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提出将该村2013年滞留的棚菜种植扶贫资金中的16.5万元调整为养猪项目,扶持村内贫困户33户,每户扶持资金0.5万元。献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该村建养猪大棚两个,赵增勤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在33名贫困户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赵德启等2名棚主利用33名贫困户已出资的虚假《合伙建大棚养猪协议》,骗取国家扶持资金16.5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贫困户未按协议约定共同劳动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活动,赵增勤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1月30日,县纪委给予赵增勤党内警告处分。
霸州市辛章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刘金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金涛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霸州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刘金涛撤职处分,将刘金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清苑县臧村镇应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化臣、村委会主任贾晓雷弄虚作假,臧村镇分管危房改造工作的原副书记赵迎春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五户村民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3年,李化臣、贾晓雷在该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5户村民申报危房改造资金。赵迎春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5户村民通过审核,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65万元。李化臣、贾晓雷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赵迎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博野县博野镇南街村党支部书记孙金发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列为危房改造户,博野镇政府危改办主任张永卿、县住建局危改办工作人员张斌审核把关不严问题。2015年,孙金发明知村民张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违规为其申报危房改造资金。张永卿、张斌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村民张某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6万元。孙金发、张永卿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阜平县夏庄乡菜池村党支部原书记赵玉山、村委会原主任杨进利截留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08年至2012年,时任菜池村党支部书记赵玉山、村委会主任杨进利截留移民搬迁补助资金10.39万元,其中1.32万元用于给搬迁户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证等,其余9.07万元用于村务日常开支。2010年至2012年,赵玉山、杨进利截留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8余万元,用于村务日常开支。赵玉山、杨进利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赵玉山、杨进利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两人涉嫌犯罪问题分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青龙满族自治县草碾乡财政所所长郝存履职不力问题。2013年,郝存同意草碾乡西蚂蚁滩村将农田路硬化工程变更为村庄主街道的分支路硬化工程,但对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未作要求,且在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村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工程通过验收,并获得财政奖补资金5.29万元。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4月1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监委给予郝存记过处分。
2.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岭东村党支部书记白书廷、村委会主任刘海新、村文书王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2014年,经白书廷、刘海新、王良共同商量决定,挪用乡政府拨付给该村的扶贫修路资金1.32万元用于村集体其他开支。2018年3月30日,白书廷、刘海新、王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大陈庄村村委会主任陈维庆危房改造工作履职不力问题。2013年,陈维庆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该村陈某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危房改造并违规获取补助款1.64万元。2018年7月13日,陈维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秦皇岛市纪委监委)
1.东亭镇陈村营村原村委会主任王保同骗取国家基本养老金问题。2013年2月至2018年1月,王保同利用负责办理陈村营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32663.9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杂花。2018年6月,给予王保同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赵增月、甘彦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2016年12月,大辛庄镇大辛庄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增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大辛庄镇大辛庄村原党支部委员、会计兼出纳甘彦林伪造账目,将中石油占用大辛庄村土地赔偿款13.384万元支出后据为己有。2017年11月,赵增月、甘彦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赵增月、甘彦林被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市纪委研究,给予赵增月、甘彦林开除党籍处分。
河北省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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