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一心求子 闺女刚出生就被转卖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徐鹏 本报通讯员 史桂娜
一心想要男孩的王某,将亲生女儿送养给韩某,向对方索要1万元;此外王某为帮朋友李某要个孩子,竟联合妇产科主任赵某,当起中间人介绍这笔买卖。这样的行为,法律必须严惩。
原本,王某和妻子有个聪明伶俐的女儿,在邻居眼里,王某一家虽然不是大富大贵,可也算过得幸福美满,可在王某心里却有一件事不舒心——没有儿子传宗接代。王某一直想再要个儿子,可是妻子却不能生育了,而此时王某认识了小芳,希望小芳能给自己生个儿子。
不久小芳怀孕了,在某医院妇产科顺产一女婴。一看是女婴,王某的心瞬间就凉了。小芳生产住院期间,王某认识了该医院妇产科主任赵某。王某哄骗小芳说,女婴的身体不行,活下来的可能性不大,为了不让其伤心,让她先走,后面的事他来处理。在抚养女婴期间,王某向小芳谎称女婴已死,后将女婴送给了韩某,并向其索要了1万元。
不仅如此,王某还当起了买卖儿童的中间人。王某和李某两家都在某镇租房子住,老家又是同一个乡镇的,慢慢地两家就熟络起来。在一次聊天中,李某透露出妻子一直怀不上孩子。一天,李某去找王某玩,聊天中再次叹息还没有孩子。“可以去抱养一个。”王某支招道。“抱养孩子”这是李某之前没有想过的,然而王某的一句话让李某动了心。“热心”的王某随即表示此事包在自己身上。
等李某走了以后,王某就拨通了某医院妇产科主任赵某的电话,询问医院是否有家里人不想要的女婴,能否帮忙抱养个这样的孩子。没过几分钟,赵某给王某回电话:“医院里有一个刚出生的女婴,家里不想要了,如果想要的话,就来看下孩子,但是需要4万元的营养费给女婴父母。”
王某立即把消息告诉了李某,当晚李某夫妻俩及王某就来到了赵某所在的医院,在确认孩子的健康状况后,当即给了赵某两万元。第二天,李某到医院去拿女婴的出生医学证明时,再次给赵某两万元。而其间李某多次提出见女婴的父母,都被赵某以女婴的母亲是个学生不方便见而拒绝了。
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韩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赵某违法所得的1万元、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有偿“送养”孩子同样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庭后,检察官表示,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王某虽然名义上是将女儿“送养”他人,但实质是把女婴当商品一样进行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后王某收取对方1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6年12月21日公告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据此,法院对相关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检察官提醒,每个孩子都是一个生命,不能作为商品任由他人买卖。为人父母理应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如果因为种种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手段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责任编辑:孙潇(EN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