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本市将执行新修订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旧版本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北京晨报记者获悉,此次修订在当事人需要报警的情形、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责任认定情形以及当事人复核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
内容细化效率更高
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本次主要从6个方面对2005年公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一是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制作时限。根据新修订的规定,财产损失事故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有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认定书。
二是增加当事人应当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的情形。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三是修改认定事故责任情形的相关内容。重新梳理了原规定中认定事故责任情形的内容,删除了不常用和与定责规则不符的条款9项,新增常用条款5项,整合条款8项。经修订后的责任认定规则提高了效率,更符合实际需要。
四是增加当事人复核内容。新规中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因此,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当事人复核的内容。
五是调整交通警察不予调解的范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适用交通警察调解。
六是增加调解渠道。不适用交通警察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遇七种情形应报警
新规中,同样强调了7种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交通事故情形:
(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根据新规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规定,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而之前仅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并未明确有罚款内容。北京晨报 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