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北京 » 正文

全球报道: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规范发布 本月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规范发布本报讯(记者 陈雪柠)商场、超市和电子商务平台将对商品质量履行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
原标题: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规范发布

本报讯(记者 陈雪柠)商场、超市和电子商务平台将对商品质量履行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近日,由市工商局推动制定并参与起草的全国首个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类团体标准《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正式发布,并于本月起实施。标准规定,商品经营者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保障所售商品符合质量要求。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市工商局指导市商业联合会联合京东、亚马逊、超市发、菜百集团、西单商场、燕莎友谊、燕莎奥特莱斯、爱琴海购物中心、京客隆等全市19家大型商业企业共同起草制定了《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

“当前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规定不详尽、操作性较弱。消费者购物遇到质量问题时,常常出现互相推诿、维权困难的现象。”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团体标准在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基础上,对经营场所主办方的商品质量管理职责及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了更严格的标准化规范,有助于推进和带动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在上述经营场所或平台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标准明确,商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建立电子购销台账或纸质台账,如实记录每一商品单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销售明细等内容,同时保留进货、销售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

同时,商场、超市或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对在商场、超市建立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销售的问题商品进行强制下架处理,必要时可以停止对严重违法的商品销售者提供场地租赁或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

(责编:孟竹、高星)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