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标题:第一天上班,女子喝了上司给的咖啡,立刻头晕呼救"经理是坏人!"
入职第一天,女子小木(化名)喝了经理孙某斌倒的一杯咖啡后,突然头晕,连忙向同学求救,“我四五点的时候喝了一杯咖啡,是孙经理给我的,我的头好晕,咖啡里好像放药了”、“孙经理是坏人,外面的人是一伙的,这里有可能是交易毒品的地方”。
在被送往医院后,小木的尿液中被验出冰毒成分。孙某斌却否认,称事件与他无关。广州日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获悉,孙某斌近日被二审判决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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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重伤二级,尿液验出冰毒成分
番禺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斌利用其在番禺某生态农庄任经理职务之机,将前来应聘找工作的被害人小木骗至其在生态农庄的住房内,将一杯含有冰毒成分的咖啡让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喝下,致使被害人出现精神异常、发烧以及嘴唇红肿等症状,后被送医院抢救。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被害人的尿液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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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番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孙某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斌及辩护人以毒品来源不清、现有证据不足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孙某斌无罪,广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番禺法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同样的刑事判决。孙某斌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证据被人为毁灭,被告人供述不一
据侦查人员当天上午10时许勘察案发现场发现,该房间地板刚被拖过,地板还没有干;房内有两个玻璃杯,其中一个已被清洗干净;在冲凉房内有一个盆装着一个用水浸泡着床被单。
至此,本案的直接证据——那一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咖啡”的残留物已被被告人孙某斌人为灭失,再不可能提取。因被害人是特殊过敏性体质,其因接触过敏源甲基苯丙胺才产生系列过敏甚至中毒反应。
孙某斌承认其给被害人小木倒过“咖啡”喝,但对于小木出现的中毒反应及案发的经过,孙某斌的供述不断变化。先是辩称小木喝下“咖啡”出现中毒反应,后来又辩称其不听劝告喝下隔壁窗台的来历不明的矿泉水才有中毒反应。对此,被害人明确自己并没有喝过隔壁窗台的来历不明的矿泉水,不定期出入该处的保安亦称没见过上述位置放有矿泉水瓶。
对于自己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孙某斌先是辩称其案发前两个月曾经吸食过毒品,后来又辩称案发当天,被害人喝过的咖啡、来历不明的矿泉水其也尾随喝了,也出现不适的症状。
选择性洗杯,没有合理解释
对于被破坏的现场,孙某斌的辩解是其爱干净,别人用过的东西都要清洗。但事实上,并非现场所有的东西都被清洗干净,而是进行了有选择性的清洗。
被害人接触过盛过“咖啡”的杯子已被清洗干净;被害人提及过案发时盛“咖啡”杯子曾被碰倒,“咖啡”洒落在地,现地板已被清洗过,有可能附有“咖啡”的被单亦已被清洗。
但被告人孙某斌本人喝过咖啡的杯子(仍有咖啡残留)、已拆封使过的咖啡袋仍留在现场,并没有作任何处理或清洗。
作为一个心智正常且有一定社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面对一个刚认识的应聘实习生因服食某一特定饮品已出现严重中毒症状时,通常会通知一起前来应聘的同学一同将其送医院治疗。而本案被告人孙某斌却继续与被害人独处数小时,没有通知任何人,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
面对已发现极可能会引起中毒症状的可疑饮品,被告人孙某斌选择将可疑饮品一饮而尽,并清洗干净盛饮品的杯子。同时,亦将有可能附有可疑饮品的所有东西包括地面、床单均清洗干净。
对上述种种反常的举措,被告人孙某斌均没有合理解释,实属畏罪毁灭证据之举。
法院:合理怀疑孙某斌投放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合理地排除被害人具有刻意作不实的陈述甚至诬告、陷害孙某斌的主观意图的可能性。
在冲泡咖啡的过程中,孙某斌完全具有向杯中投放毒品的时空条件,而且当时是在两人独处的封闭空间内,足以合理地排除是外界因素介入而导致被害人服用毒品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足以合理怀疑上诉人孙某斌利用冲泡咖啡的机会秘密向被害人的咖啡中投放毒品,以致被害人饮用后中毒,至于其作案目的、动机、毒品来源、下毒剂量等细节是否得以查清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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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斌制造假象的方式使他人服食毒品,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致人重伤,属于情节严重,二审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斌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