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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治课堂: 高铁上男子对女童“行为亲密”,是否构成猥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彭拜
核心提示:10月27日下午,G1402次高铁上,有乘客拍下了一段疑似父亲猥亵女儿的视频。据视频资料显示:一个30多岁的黑衣男子,抱着一个五六
10月27日下午,G1402次高铁上,有乘客拍下了一段疑似父亲猥亵女儿的视频。据视频资料显示:一个30多岁的黑衣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但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
视频一经流传持续发酵,公众的质疑声、谴责声此起彼伏,舆论场一片哗然。据有关媒体报道,爆料人前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报案,随后移交至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局于29日回应:实名制可以找到当事人,已开展相关工作。
视频中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罪以及他们是否是父女关系,我们静待警方通报,姑且不论。
今天,我们就聊一聊
法律上有关猥亵的行为如何界定?又如何处罚?
记者采访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律师联盟主席胡忠义律师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听听他们怎么说?

什么样的行为可界定为猥亵行为?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界定为“猥亵”,两位律师给出了同样的解释:“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性交以外的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法律又是如何处罚猥亵行为?

对于法律如何惩处猥亵行为,吴立伟律师这样解释:
要根据猥亵的对象、猥亵的场所等情节,综合判断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行为人偶尔偷剪妇女衣裤、用电话对妇女进行骚扰等,则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则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可见,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二是强制或非强制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
同时他解释到:这两种犯罪都属于行为犯。也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猥亵行为,不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都构成犯罪。
此外,该罪还有两种法定的加重情节,一是聚众,二是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胡忠义律师对此这样解释:在公共场合出现猥亵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是简单地危害社会治安或侵犯个人的人身权益,更是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和挑战,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吴立伟律师也强调:对于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的,要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因为猥亵儿童犯罪严重残害儿童身心健康,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举个例子,比如一般的猥亵行为可能判三年,猥亵儿童的可能就要判到四年或者五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亲子关系能否作为构成猥亵犯罪的阻却事由

许多网友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是亲子关系,比如父女或者母子等,那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还受法律约束吗?
“从法理来看,亲密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定的可实施亲密行为的对象之间,比如夫妻或者恋人之间,除此之外其他的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身份关系不能成为猥亵罪的排除条件,包括亲子关系。”吴立伟律师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吴立伟律师认为,从中国传统道德来说,一般的家庭里女儿长到两三岁之后,在进行洗澡或者上厕所等私密行为时,父亲都是要回避的。“目前大家关注的视频中,假如最终确定他们是父女关系,该男子的行为也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父亲对女儿亲密的界限。”
法制微评:
当公序良俗被践踏,公权力应不应该挺身而出?

从时有发生的强行插队、闯红灯,到高铁霸座男、霸座女、霸座大妈的刷屏,再到公共场所的公然犯罪行为,每一次类似事件的刷屏,都会引起舆论场的一片哗然,都会激发民众的满腔愤怒,让人唯恐惩戒到来将晚。
一次又一次,口诛笔伐的声讨之下,还有多少是对良好公共秩序亦或者公序良俗的信任?又隐藏着多少民众对于法治进步的期许?几次三番全民围观的舆论过后,我们更期待下一次的事件会有所不同,难道说每一次糟蹋公共秩序的行为都要靠上网曝光才能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洪流滚滚向前,置身其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此类问题已经不能被孤立地看待,虽不能说“普遍”,但是却“常在”;我们是时候应该思考,糟蹋公共秩序的行为为何屡屡发生?单靠“公道自在人心”当然无法说服公众,但单纯以暴抑暴难道就是治理良策吗?
法律不仅仅是写在法典里的法律条文,它的生命力更在于有效的实施,在于具备一套涉及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的完整的规则体系。违法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来及时制约,而对于有些不遵守公共秩序,且目前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的行为呢?是不是也应该有相应的公权力来及时管理,或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执法机关或者有法定义务的其他公权力机关何时出手该如何界定?对立法机关而言,又该如何完善立法?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这也是全面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标准。
人民群众的情感是热烈的、发自内心的,也可能是原始的、甚至是粗糙的,这些看似一件件的“小事”无不伤害着每一个人对公平、正义最简单的理解,无不像一把把无形的利剑刺痛民众的安全感。
当下,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需求早已从忧心法律有没有,潜移默化地转向了关心法律是否管用,能否行之有效,可否就实际问题对症下药。当下,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的需求,唯有通过一个又一个他们可感知的具体案例才能变得鲜活可感。
正如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所说,“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无论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亦或者其他负有职责的公权力机关都不应该看轻关乎群众权益和幸福感的每一件“小事”,而是应该积极努力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望,善于思考、勤于探索、主动作为。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共产党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人民群众什么方面感觉不幸福、不快乐、不满意,我们就在哪方面下功夫”。
来源:法制日报
审核:吴雪峰袁萍
编辑:张 进
(本文原标题:《这个男子对女童实施的“亲密行为”,构不构成猥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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