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次受贿都打“借条”的厅官,庭审大哭找医生
撰文| 高语阳
每次受贿后都打“借条”,反侦查意识很强的厅官杨雪鸿被公诉。一审开庭过程中,杨雪鸿放声大哭,4个多小时的庭审,他两次血压升高,待命的医生立即为他诊治。
△杨雪鸿
不过,再多的眼泪也挽回不了他犯下的错误。
眉山市检察院指控:
2003年至2015年间,杨雪鸿利用担任南充市嘉陵区委书记、南充市副市长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申领、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673.7万元。杨雪鸿还滥用职权,违规核发、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首次打“借条”拿10万
杨雪鸿是安徽人,他当过知青,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重型机械化工公司工作。
前期他在国土资源部工作过一段时间,1998年从国土资源部用地司城乡处副处长职位上调往湖南任职,先后担任怀化市长助理、市政府助理巡视员(副厅级)。2002年,他再次跨省调任,前往四川任职,曾任南充市副市长、南充市嘉陵区委书记等职务,并在此期间挂职任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副局长。
2008年7月,他出任四川省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随着2009年四川省机构改革,环保局成为环保厅,他出任四川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直到2016年9月被纪委调查,他在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职位上工作了8年。
根据《检察日报》,他在南充任职时,首次尝试了所谓“借条”拿钱的方式。2004年,他是南充市副市长、嘉陵区委书记。当时南充一家公司董事长孙某找到杨雪鸿,希望装饰城项目税收能适当减免。
作为“老朋友”,杨雪鸿帮助他落实了“两通一平”,即由政府出资通水、通电和平地后交由企业使用。
之后,杨雪鸿以买房子为由,给孙某打“借条”拿走10万元,而且,借款日期故意写在了他到嘉陵区担任区委书记之前。
在这之后,杨雪鸿就养成习惯,只要找他办事,都必须表示点“意思”才能过关。
用手中“实权”做生意
杨雪鸿用“借条”拿钱,更多的是发生在他担任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之后。因为在这里,他掌握了实权。据统计,2008年至2015年,杨雪鸿的受贿总金额达到600余万元。
而且,除了人民币,他还收到过价值近60万元位于西昌的房产一套、3万美元、5万港币,以及价值7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价值5000余元的苹果手机。
说说他的“实权”吧。
2008年他在环保厅任职后,分管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工作。所有申领和换发危废证、办理环评业务的必须经他签字才能通过。
2009年到2015年,杨雪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10多家化工公司、环保公司、有色金属回收公司等换发、申领危废证提供帮助。不符合颁发或换发危废证条件的公司,主动找杨雪鸿帮忙,只要给了钱,就一定能通过验收。如果没有给杨雪鸿“意思一下”,即使符合规定,也没办法通过。
△漫画来自网络
利用手中权力,他做起了“生意”。
比如,2010年,四川某化工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四川省环保厅提出换证申请,就因为没有“意思一下”,杨雪鸿既不签字也不取消,拖了半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他送了5万元之后,就成功拿到换发的经营证。后来,该公司又需要重新申请换证,这次他们主动送了5万元,就顺利拿到证。
再例如,起诉书上提及,四川某环境治理公司曾在5年间向杨雪鸿行贿110余万元。2014年,该公司在环保验收中没有通过,四川省环保厅对该公司作出了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负责人找到杨雪鸿“帮忙”,杨雪鸿竟在暂扣文件上加盖“秘密”二字,并下发到该公司所处的市级环保局。本应被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设定为秘密文件,在网上无法公开,从而使其他公司认为这家公司仍在合法经营而继续与其签订经营合同。
该公司随后要求当地环保局以“应急处理”方式同意其继续营业,而“应急处理”只有在发生突发事件和地震等情况下才能允许。当地环保局两次向省环保厅请示,省环保厅固废中心回复函明确指出,严格按照暂扣危废证的要求,不允许继续营业。可杨雪鸿一直拖着不签字。
以借为名索要财物如何认定?
杨雪鸿反侦查意识很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他在每次拿钱后都打“借条”,伪造借贷行为。每次受贿之后,他都会找到行贿人,伪造借条和收条,但从没有还过钱。
其实,通过打“借条”收钱,杨雪鸿并不是第一个,此前还有多人利用这种方式索贿,前不久就有一例。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郑敏华以借为名向业务管理对象索取贿赂142万元。2018年10月30日,郑敏华被双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郑敏华的忏悔书中写着:向组织耍“小聪明”,自认为不直接拿钱,向管理对象借钱就不会有大问题,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他所说的“聪明反被聪明误”是指这些借条到最后反而都成了他受贿犯罪的明证。
类似的还有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原校长吕静锋,他的那些假借条在最后都被交给检察机关,成为了“呈堂证供”。
其实,以借为名索要财物,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根据这一规定,今年10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解读称:
结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区分民间借款与受贿,应考虑三点:
一是借款是否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受贿。但索贿除外,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
二是从借款的真实意图上看,借款人是否出于真实的借款目的。
三是借款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即借款成功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否则,请托人就不会把财物借给该工作人员。
可以看到,想要以借为名索要财物的官员,可以放弃幻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