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开展人体基因等医研不得违背伦理
民法典草案拟规范医学临床试验活动。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亦不能违背伦理道德。
同时,草案还就肖像权、名誉权、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制,包括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声音、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等。
开展人体基因等医学研究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草案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与此同时,上述草案亦将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声音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将草案第八百零三条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
在有关名誉权维护上,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对因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建议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六章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还建议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八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在该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