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搞错执行人,“查封”记录背终身?)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据媒体报道,刘女士准备把泰州的一套房子卖掉,去房管局登记时,意外发现房子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原来,被执行人与刘女士同名同姓,生日也类似(分别是6月18日和8月16日),泰兴人民法院失误把刘女士当做了被执行人,2014年查封了房产。
如今,虽然已经解封,但原本谈好了118万元的房价,买主得知被查封后只愿出价100万元。并且,泰兴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曾被“查封”的历史会一直留在不动产查询信息单上,无法消除。
客观地说,由于重名重姓的很多,早先也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弄错被执行人的现象,从概率上的确有可能发生。
但即便如此,法院对某公民房产做出错误的查封决定,不仅意味着其房产权益受损,房主还被莫名扣上“老赖”的帽子。当中造成的名誉损失和财产损失,不能因为“失误”而被轻轻放过。
涉事法院应做的,就是发现错误后迅速解封,及时止损,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是依职权查封的,就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如果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就应由申请人赔偿。
特别是,涉事法院有责任为刘女士消除查封记录。很显然,这一记录原本就是“莫须有”,涉事法院也知道是“误封”,消除记录首先是尊重事实。另外,买主手起刀落压价18万,即便有“趁人之危”之嫌,也不可忽视“查封记录”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买房卖房,涉及高额交易,双方的慎重和博弈不难理解。“查封记录”就刻在那里消不掉,换谁都不可能愉快接受。无论是自主还是转卖,都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退一万步说,即便房管局的信息登记系统基于某种刚性原则无法更改,能否在解封理由一栏中注明“误封”,将刘女士与“老赖”、正常查封行为区别开?
随着法治进程的日渐深入,执法与司法部门的一切活动都严格依法而行、执法记录也无法随意更改,一些看似好办的“小事”往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
涉事法院方面目前只能依法出具解封裁定,而没有出具“误封”裁定的先例;房管部门或许也只是习惯办理查封、解封手续而没有标注过“误封”,这使得谁都不敢越雷池一步。
但一个基本原则是,司法部门犯的错,不能由无辜民众来背锅,也不能让民众在几个部门之间转圈圈,无端耗费过多精力。要解决刘女士的烦恼,或许可以法院、个人、房管部门三方协商、论证,以寻求满意的解决方案;也可以由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指导。总之,不能让无辜的人和房一辈子背上“查封”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