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善介绍,驿城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5月1日前后,小沫与哥哥发生争吵离家后,在路边遇到了骑三轮车拉客的郑某敏,郑某敏见小沫智力低下,精神状态异常,便将其带回出租房,安排小沫与其子郑某牛同居。2014年1月,郑某敏与小沫发生性关系,2014年11月,小沫生下一名男婴,经鉴定该男婴的生物学父亲为郑某敏。2016年8月,小沫又生下一对双胞胎,经鉴定这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为郑某牛。小沫案发时患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
据赵良善介绍,驿城区检察院认为,郑某敏利用小沫智力低下,侵害小沫的性自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郑某敏的儿子郑某牛已被另案处理。
针对这一情况,赵良善告诉记者,郑某牛另案处理决定,极大可能是因为郑某牛患有精神疾病,家属对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曾提出异议,仍需进一步鉴定,他此前已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要求雪松公安分局对郑某牛的精神状况重新鉴定,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赵良善说,下一步他将代理小沫向驿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小沫因治疗精神分裂病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小沫母亲的请求,我们还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将载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