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一直塑造自己光鲜亮丽形象的郭美美,被抓后经警方查实:郭美美通过网上联络、熟人介绍及主动搭讪等多种方式,多次与人进行性交易,每次的价码达数十万元。
据新华社2014年8月4日题为《“2.6亿赌债”是假炒作,以商演为名从事性交易》的文章披露,郭美美向警方供认,她签约南方某演艺公司,公司安排她每年不少于50次的“夜场商演”,每次支付报酬5万元,这是她的主要收入来源。但警方核查,郭美美所谓的“商演”不足20场,更多的却是借“商演”为名从事性交易。
郭美美被抓前在微博上的“炫富”照片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检方指控中,有关郭美美性交易等内容均未涉及。对此,法学界人士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解读称,性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可被处以拘留、罚款、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不能作为犯罪行为来追究,基于性交易产生的犯罪行为主要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处罚对象是帮助实施性交易的人,而实际实施性交易行为的主体,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性交易不构成刑事犯罪,卖淫嫖娼不是刑事行为,所以性交易不会出现在检方的起诉书中。
7月1日下午,湖南权威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在郭美美5年的刑期内未曾减刑,她将于7月13日被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