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两天后,即4月18日,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又向死者家属开出了“逾期未裁决”的证明。证明里表示,该劳动纠纷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材料,本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本委出具逾期未裁决的证明,以此其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法院驳回起诉,家属要等待另案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初受理了死者家属诉前进村委劳动争议的起诉材料。但是,6月下旬法院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穗花劳人仲案某号中止审理通知书,以涉案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需以两被告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中止仲裁案件的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有悖上述规定。
花都区人民法院称,如不服从此裁定,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日,胡兵告诉南都记者,家属方和律师已经向法院上诉。
南都记者了解到,花都区法院提及的行政诉讼原告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近日,南都记者与狮岭镇前进村党支部书记罗海生取得联系。罗海生称,村委一直不认为该案件为“工伤”。他表示“这个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是死者捡废品的时候被人伤害的;而且事发时她已超过工作年龄了”。罗海生告诉记者,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村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下旬开了庭,其他具体情况和相关结论要找律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