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食“禁果”终酿“苦果” 17岁男青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本报讯 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8月22日,记者从晋源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处与13岁女孩偷食“禁果”的小李有期徒刑1年5个月。
男青年小李,17岁;女孩小王,13岁。今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李与小王通过手机交友软件结识。由于正处于青春期,加之父母平时工作忙,与自己交流甚少,小李的出现正好填补了小王内心的空虚。经过频繁的网上交流,二人日久生情。一天晚上,小王与家人发生激烈争吵,负气离家出走。随后,无处可去的小王跟着小李,回到了他的租住处。在叛逆心理驱使下,两人偷食了“禁果”。事情发生后,小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年5个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办案法官介绍,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幼女身心健康,偷食“禁果”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其今后的人生轨迹。结合本案,被告人小李明知小王未满14周岁,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不满18周岁,并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对此提醒,少男少女往来频繁,在情窦初开时极易越过雷池,偷食“禁果”,而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却难以承受其后果。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方面,家庭应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沟通,了解孩子的内心,加强疏导。切勿采用施压、暴力手段,这样仅能治标但不治本,反而可能会造成青少年的逆反心理。